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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任何提案。
2.在这次股东大会上,提案没有修改。
3.本次股东大会未提交新提案进行表决。
4.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的召开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8月4日星期四下午14: 30
在线投票时间:2016年8月3日至2016年8月4日。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3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3日下午15时至2016年8月4日下午15时。
2.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789号公司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顾同丽女士,该公司董事兼首席财务官。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
1.股东出席情况概述:
共有6名股东及授权代表出席会议,代表372,353,5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31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372,329,3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282%;共有2名股东在线投票,代表24,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2%。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概述:
四位中小股东现场和网上投票,代表2.49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033%。其中,2名中小股东现场投票,代表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001%。两名中小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代表24,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03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层出席会议,并聘请律师见证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
会议通过无记名投票和网上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投票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372,353,571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包括网上投票);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次特别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372,353,571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包括网上投票);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次特别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非公开发行计划(三次修订稿)》已获审批
投票情况:同意372,353,571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包括网上投票);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次特别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关于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约的议案》已经审议通过
投票情况:同意372,353,571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包括网上投票);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次特别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弥补稀释立即回报措施的议案(第二次修订稿)》
投票情况:同意372,353,571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包括网上投票);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次特别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的见证情况
股东大会由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证人意见认为,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亚巴特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全文可在巨潮信息网(http://wwwinfo)查阅。
V.供参考的文件
1.江苏亚贝特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宣布。
江苏亚贝特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5日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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