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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不能保证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或有异议,公司应在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信用登记日期:2016年8月19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8月22日(2016年8月20日和2016年8月21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延长期内的利息支付不受附加利息的影响)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发行的湖北兴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8月20日至2016年8月19日开始付息。根据公司《湖北兴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5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一、本期债券基本信息

1.债券名称:湖北兴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缩写:15。发行债券

3.股票代码:122435.sh

4.发行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5.债券发行总额:6亿元人民币

6.债券面额: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以公平价格发行

7.债券期限:该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发行人可以选择提高票面利率,投资者可以选择在第二年和第四年结束时回购。

8.债券年利率:本期发行的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4.40%。当前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在债券的头两年是固定的。如果发行人在债券期限的第二年年底行使提高票面利率的选择权,未售出债券的票面利率将是债券期限的前两年的票面利率加上调整基点,在债券期限的第三和第四年保持不变。如果发行人未能行使提高票面利率的选择权,一些未再出售的债券的票面利率在债券期限的第三和第四年将保持不变。如果发行人在债券期限的第四年年底行使提高票面利率的选择权,未售出债券的票面利率将为债券期限的第四年的票面利率加上调整基点,在债券期限的第五年保持不变。如果发行人未行使提高票面利率的选择权,未售出债券在债券存续期第五年的票面利率将在原第三和第四年保持不变。

2015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9.债券形式:实名簿记公司债券。

10.起息日:2015年8月20日。

11.付息和赎回方式:债券持有人名单将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统计,还本付息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将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2.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8月20日为前一计息年的付息日。如果投资者在债券存续期的第二年年末行使回购选择权,部分债券的回购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7年每年的8月20日;如果投资者在债券存续期的第四年年末行使回购选择权,则部分回购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9年每年的8月20日。(如果是法定假日或休息日,将推迟到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015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13.信用评级:经鹏远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估,公司主体信用评级为aa,当前公司债券信用评级为aa,评级前景稳定。

14.担保:宜昌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为债券还本付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15.主承销商和债券受托人:国信证券有限公司

16.上市时间和地点:“15兴债券发行”于2015年9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7.登记、托管、债券分红和赎回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利息支付计划

根据湖北兴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债券票面利率为4.40%,每批“15兴发债券”(面值1000元)实际支付的利息为44.00元(含税)。

三.利息支付索赔的登记日期和利息支付日期

1.信用登记日期:2016年8月19日

2.债券付息日:2016年8月22日(2016年8月20日和2016年8月21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延长期内的利息支付不受附加利息的影响)

四.付息对象

利息支付对象为2016年8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行登记的“15期债券”的所有持有人。

V.支付利息的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赎回及汇率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赎回及汇率。如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将债券赎回及汇率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行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行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赎回及汇率服务,后续赎回及汇率工作由公司自行处理,相关执行事宜以公司公告为准。公司将在债券交易日前两个交易日将债券的全部利息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行指定的银行账户。

2015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转移至相应的赎回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从赎回机构处收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法和文件,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在此期间应就公司债券的个人利息收入缴纳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将由各赎回机构代扣代缴,并直接支付给各赎回机构所在的税务部门。本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收如下:

2015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1.纳税人:本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利息收入;

3.税率:按利息金额的20%征收;

4.税收:当个人投资者从赎回机构获得利息时,将由赎回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支付本期债券利息的支付机构。

(二)对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

对于非居民企业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债券(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 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合格投资者支付股息、红利和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应按发行人当期债券利息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行将对相关非居民企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上述企业所得税,并将债券税后利息分配给非居民企业,并将税款返还给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

2015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七.相关机构和联系信息

1.发行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明安

联系人:0717-6760850

2.主承销商和债券受托人:国信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邴正,宁云

联系人:010-8800511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联系人:王睿徐莹

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

特此宣布。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16日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2015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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