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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和“公司”)股东马树芬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关于向马树芬发出警示函的办法的决定》(证监发[2016]1号),现将上述决定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2016年6月15日,在未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马树芬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增加西藏银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398,901股,持有西藏发展有限公司股份13,588,801股,持股比例由5.0007%提高至5.151%。

上述收购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我在此提醒您,作为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东,您应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买卖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特此宣布。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16日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西藏监管局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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