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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中选择少量企业进行试点,并在2018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适当扩大

昨天,国资委(SASAC)召开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职工持股试点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关于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职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目前,以《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为指导,以多份文件为支撑的“1+n”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

国企改革配套文件再下一城 员工持股首批试点年内启动

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混合所有制企业规范推行员工持股有利于建立和完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激发企业活力。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员工持股的实施是一项复杂而精细的制度尝试,而我国国有企业所处的行业范围很广,它们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因此必须不断探索。如果不注意企业的具体情况,盲目扩大范围和追赶进度可能会带来相反的效果,因此有必要进行试点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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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企业可以有条件地进行试点?据《证券日报》记者介绍,它主要集中在四类企业:第一,它的主营业务是商业企业中完全竞争的企业和领域;第二,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持有的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第三,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了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形成了管理人员可以上可以下、员工可以进可以出、收入可以减少和增加的市场化机制;第四,90%以上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来自企业集团以外的市场。此外,应优先支持人力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率较高的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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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特别注意的是,中央企业二级以上企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一级企业原则上不开展职工持股试点。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相关规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开展职工持股试点。

《证券报》记者了解到,《试点意见》强调,国有企业在进行员工持股试点时,必须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的原则。也就是说,要实施员工持股试点,就要根据岗位的重要性确定员工持股的范围和比例,并建立一个岗到股调整的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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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负责人表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国资委将根据试点企业的情况,从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中选择少量企业进行试点。原则上,第一批试点项目将于2016年启动,到2018年底,每个成熟家庭将分阶段进行总结,试点项目将酌情扩大。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国企改革配套文件再下一城 员工持股首批试点年内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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