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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港通正式启动的脚步越来越近,相关配套措施也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资本账户和结算等技术问题做出了原则和规范,确保了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的顺利实施,规范了相关资本流动。

深港通再进一步 互联互通账户管理相关文件出台

根据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香港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相关账户管理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和办理资金划转,并与开户银行共同做好流动性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资金结算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及其境内银行的账户管理、资金汇划和信息报送进行监督管理。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通机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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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香港证券结算公司根据《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账户后,可开立人民币沪深证券交易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沪港通与深交所之间的业务资金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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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香港证券结算公司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无法从香港汇出沪港通和深交所的结算资金,可以从境内银行汇出人民币资金进行资金结算。香港证券结算公司的资金投入不得超过当日结算沪港通和深交所需要的资金规模,融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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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香港银行开立香港沪港通(包括沪港通下的香港沪港通和深港通)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与香港沪港通相关的资本交易。当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无法从中国境内汇出香港沪港通的结算资金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可以整合香港银行的人民币资金进行资金结算。整合的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当日结算沪港通所需的资金规模,融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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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香港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每月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将沪港通和深港通的相关资金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包括账户资金收付和账户融资信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开立或关闭香港沪港通银行结算账户以及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时,应在30日内将相关信息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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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还要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香港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内存款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沪港通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沪深证券交易专用存款账户的费用账户信息和资金收付信息,并于每月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信息的汇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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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双方境内开户银行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偷税的义务,配合监管部门做好跨境资金监管工作。

来源:成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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