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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证券期货投资者适格性管理办法实施规定》已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度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本制度。制定统一的适当性管理规定,规范和落实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是落实“法律监管、严格监管、综合监管”要求,加强资本市场法制建设,加强投资者保护的重要举措。《办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制度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发布

根据《办法》起草说明,我国资本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部分投资者缺乏知识储备、投资经验和风险意识,有必要通过适当的管理构筑保护投资者的第一道防线。近年来,创业板、国有股转让系统、金融期货、融资融券、私募基金等市场、业务和产品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相关要求分散在各种市场或业务法规和自律条例中。市场运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不明确,缺乏统一明确的监管底线要求。在实践中,一些机构未能实施适当性制度,导致实际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参与高风险业务并遭受损失。通过制定统一适用的管理法规、规范分类标准和明确制度义务,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发布

《办法》统一了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形成了按多维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明确了普通投资者在信息通报、风险预警和适宜性匹配方面享有特殊保护。

首先,考虑到普通投资者在财务实力、信息获取、专业知识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与专业投资者相比,其风险承受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低,《办法》将市场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并明确了专业投资者的条件。除专业投资者外,所有投资者都属于普通投资者。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发布

二是按照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并进行详细分类管理。

第三,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换为专业投资者,但应以书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确认其独立承担可能的风险和后果,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运营机构应通过附加信息理解、投资知识测试或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认真评估,确认其符合转换要求,说明不同类型投资者在履行相应义务方面的差异,对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进行预警,并告知申请审查结果及理由。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发布

第四,经营机构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履行特殊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特殊的工作程序、了解更多相关信息、告知特殊风险点、给普通投资者更多时间考虑或增加回访频率等。

第五,经营机构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履行特别注意义务,不得主动向普通投资者推出不符合其投资目标或风险水平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

第六,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之前,经营机构应告知其相关事项,包括:可能直接导致本金损失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损失超过原本金的事项;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原本金损失的事项;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原因;限制销售对象行使权利的期限或解除合同的期限等一切限制;以及清晰的适用性匹配意见。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发布

第七,经营机构通过《办法》规定的营业网点对普通投资者进行告知和警示时,应当全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运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线路的设置,并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发布

第八,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争议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对投资者的相应义务。

此外,《办法》明确了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在审查产品或服务的适当性安排、推动适当性制度的实施、制定和完善适当性规则等方面的职责,并制定了一一对应的监督管理措施,以确保各项适当性要求的落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发布

在中国证监会的正确领导下,DCC将按照《办法》的要求,对经营机构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进行自律管理,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市场安全稳定运行。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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