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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送审的草案第二稿中,对于排污者缴纳环境保护税后是否应承担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没有相应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云峰说:“建议在草案总则中增加一条,即征收环境保护税并不免除纳税人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原因是环境保护税是事后救济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环保税法二审引热议:“交税不等于污染损害免责”

纳税不应免除污染损害责任

草案第二条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但是,排污企业全额缴纳环保税后,是否意味着可以免除排污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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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峰认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后,一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生产经营者会产生一种错觉——纳税人已经向国家缴纳了环境保护税,所以企业的污染应该由国家用钱来治理,他们不会积极治理污染。增加不能免税的条款,是告知纳税人缴纳环境保护税是排污者的法定义务,排污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必须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环境保护税。根据污染者责任原则,缴纳环境保护税不是购买合法的排放权。缴纳环境保护税还必须履行控制污染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法律义务。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不能依法免除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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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毅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他强调,缴纳环境税是污染者的法律义务,其他污染者不应被免除相关法律义务,甚至刑事责任,如污染控制、环境改善和损害赔偿,这是负担原则所规定的。

此外,周、、严一新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类似建议。

成员们建议增加污染税

根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率表》,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征税范围以10倍为限。具体来说,空气污染物从每污染当量1.2元到12元,水污染物从每污染当量1.4元到14元。

在第一次审议稿中,空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单位污染当量税额分别设定为1.2元和1.4元,没有设定相应的区间范围。

周介绍说,考虑到目前大气污染物当量计税基数为1.2元,水污染为1.4元,这是“税负转嫁”的结果,并没有增加企业负担。然而,从改变排污费的整体角度来看,目前的税制仍然太低,远远不能反映污染物处理的成本。

他提出,是否有可能适当增加税收,增加企业环保支出,淘汰落后产能,强制企业运行减污设备,减少污染,缩小地区差异,推动地方政府改变产业结构。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车光铁认为,从立法的角度来看,税费改革基本上坚持了“税负转嫁”的原则,将原来的排污费标准作为税率的下限。虽然没有增加企业负担,但从目前和未来的情况来看,这一标准与生态环境污染成本相比明显失衡,难以满足企业减排的激励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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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税率动态调整机制,分阶段、分情况、分地区逐步提高税率下限,充分发挥环境税的调节作用,有效保障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的稳步推进车广铁说。

此外,自环境保护税立法启动以来,二氧化碳是否应纳入环境保护税一直存在争议,该草案未涉及二氧化碳的相关内容。

对此,王毅建议在第三条下增加第二款,为征收碳税等保留立法。拟议的条款是“对二氧化碳等征税。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通过修改本法予以规定。”原因是碳减少和雾度减少之间存在协同效应。碳税的设立有利于减少碳排放和雾霾,也有利于更早实现碳峰值,为碳市场提供必要的碳定价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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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应专款专用

据统计,2015年征收的排污费为173亿元,缴纳排污费的户数为28万户。排污费收入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污染防治,已成为我国环境保护投资的一部分。然而,在费改税后,如何征收和使用环境税已成为热点话题之一。

草案对如何使用和分配环境保护税没有相应的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诸宸建议增加“环境保护税收专用于环境保护”的条款。

据诸宸称,第二稿中没有关于税收使用的规定。根据一般税收理论,环境保护税将纳入一般财政预算并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但是,在我国环境保护资金仍然短缺的情况下,如果在费改税后将收入纳入总预算,地方总预算能否保证这部分环境保护资金的投入,可能是一个问题。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发达国家利用部分或全部环境税收设立普通基金、环境基金或其他社会公共基金来支持公共项目或环境资源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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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说,征收管理的内容在草案中有规定,但没有规定环境保护税是地方征收还是国家征收,是中央税收、地方税收还是共享税收。对税收的使用没有规定。现行的排污费相关制度规定,排污费收入专款专用,大部分返还给地方政府用于污染治理。不清楚环境保护税是否包括在总预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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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一新说:“排污费在有关法律中是专款专用的,严禁挪用。税收包括在财政预算中。该草案是否规定环境保护税专用于税收,禁止挪用?但是,也有必要明确由哪个部门负责使用特别税。”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环保税法二审引热议:“交税不等于污染损害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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