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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行为者是否了解“实际情况”,无论对方的外表多么“成熟”,无论是否有“约×”的情节,都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
据报道,最近湖南省安化县(益阳市所属)的幼女芬(化名)被当地29岁的男性李某带到酒店发生了性行为。 之后,芬恩先生在当地警察介入后,发出了不起草的通知书。 “审查的结果被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事后安化县公安局法制办公室的文某主任对此表示:“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李某芬未满14岁,女性也没有告诉他。 而且,发现这个女性比较成熟,一般约为×”。
5月20日,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发布最新情况通报,重新检查员工,核实媒体报道情况,委托湖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益阳市检察机关进行指导监督。
回顾这个事件,解决过程确实有“奇怪之处”。 连当地的派出所长都向媒体证明这两个人发生了性关系,为什么认定为“无犯罪事实”? 据事件民警介绍,芬恩是微信认知的李某,他们的性关系是“恋爱、性关系发生是正常的行为”。 该县公安局法制办公室的文某主任又说“约×”。 可以理解为这样的表现不仅挑战了公众的认识,也挑战了法律的基础。
根据《刑法》第236条,“通奸未满14岁的幼女者,是强奸论,来自重罚”。 在法律上,并非所有犯罪行为都是“故意犯”的,特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决定了罪恶“门槛”的高低、构成要件的差异。 和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行为者是否知道“实际情况”,无论对方的外表多么“成熟”,即使有“约×”的情节,也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
据报道,受害者芬先生在事件发生时还不到14岁。 也许有人不知道那个“幼女”的法律身份,但事务所和员工不能含糊。 强奸幼女这种触犯法律红线的犯罪行为,实际上是不可能混淆正常的恋爱行为的。
作为事务员,接受案件制定者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是在法律之外这么“脱”,这些“非专业”的行为,也被怀疑是不擅长法律,还是在案件处理时受到外部压力的影响。
公安部早在去年12月就发表了《关于改革完全立案制度的意见》,目的是确定立案的大体、标准、程序、责任等,把正义送到“无障碍”的人们家门口。 涉事幼女虽然被性侵犯,但作为“约×”没有立案,背后有什么猫吗,有必要依法在验证中落石。 现在当地有关方面已经展开审查,希望这件事以郭清责任结束,不要让“一池浑水”挡住正义。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要闻】男子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警方不立案 官员称是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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