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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电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30日上午10点宣判被告人高承勇抢劫、故意杀人、强奸、侮辱尸体事件,被告人高承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了个人所有财产。 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一生。 犯强奸罪,判处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犯有侮辱尸体罪,执行判处徒刑三年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决定没收个人的所有财产。 另一判决被告人高承勇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物质损失。
高承勇被告因抢劫、故意杀人、强奸、侮辱尸体事件,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于年4月24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公诉了甘白检公诉刑诉[]10号起诉书。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程序性审查,于年5月2日决定受理。
本案涉及个人隐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7月18日至19日在白银区人民法院依法未经公开庭审理本案。 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派遣人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高承勇及其辩护律师平均出庭参加审判活动。 经过议院评议,本案定期宣判。 本案跨度长,案件重大复杂,需要反复检查相关证据,依法延长审理期限。
目前,本案审理结束,年3月30日10点在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开判决,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将起诉人派往法庭履行职责,一些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高承勇及其辩护人平均 审判长在法庭上宣读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甘04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书,由银全国和省、市部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及部分信息媒体单位记者、群众共计150人旁听判决。
根据公诉机关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期间,被告人高承勇以追求金钱、强奸女性、满足变态心理为目的,在甘肃省白银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采取女性、入室犯罪等方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承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用暴力手段强奸女性,抢劫财产,侮辱财产,故意破坏尸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以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和侮辱尸体罪刑事 依法宣判。
根据审判,高承勇被告从1988年5月到2002年2月,在甘肃省白银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共实施了11起抢劫案,其中实施了4起抢劫案,实施了4起抢劫、侮辱尸体案,实施了2起抢劫、故意杀人、强奸案,强奸案。 另外,被告人高承勇的行为成为了为民事诉讼原告举行葬礼费和葬礼而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劳动损失等其他合理的费用。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高承勇无视国法,敌视社会,无视生命,杀害无辜人,为了满足其非法占有目的,当场采用暴力手段,实施盗窃犯罪时被发现,逮捕、破坏犯罪证。 采用暴力手段使多名女性受害者死亡,其行为构成强盗罪,而且强盗、多次强盗、强盗、强盗、强盗、强盗、强盗、强盗、强盗被告人高承勇为了灭口掩盖其犯罪,采用暴力手段,故意杀害他人的生命 被告人高承勇为了满足其通奸目的,违背女性意志,采用暴力、恐吓手段,强制与两名受害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而且情节恶劣。 被告人高承勇为了满足其侮辱、玷污尸体的变态心理,对多名女性受害者的尸体进行了毁伤或强奸,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侮辱尸体的罪。
综上,被告人高承勇要数落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侮辱尸体罪。 被告人高承勇犯罪动机极其卑鄙,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人身危险性极强,应严惩。 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明被告人高承勇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侮辱尸体罪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凿,罪名成立和支持。 被告人高承勇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中阐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一致,不予采用。 被告人高承勇必须对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赔偿。 支持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合法请求,不符合赔偿范围、金额的不支持。
根据被告人高承勇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由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五)、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项(一)、第三百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0条第1款、第2款等规定,被告人高承勇犯抢劫罪,宣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一生。 犯强奸罪,判处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犯有侮辱尸体罪,执行判处徒刑三年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决定没收个人的所有财产。 另一判决被告人高承勇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物质损失。
判决后,被告人高承勇表示不会在法庭上上诉。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要闻】“白银连环杀人案”被告人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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