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025字,读完约3分钟
唐山2月12日电(白云水胡向明)备受瞩目的河北唐山“逃走者致死事件”于12日上午9点在河北省滁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经过这五个小时的开庭审理,法院在法庭上宣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朱振彪行为不构成侵权。
年1月9日,唐山的年轻人朱振彪追赶“因交通事故逃跑”的张永焕,追了20公里以上后,被追的张永焕跑到旁边的铁路上,与迎面而来的列车相撞死亡。 后来张永焕的父亲张庆福,儿子张殿凯把朱振彪告上法庭。 张家认为朱振彪的追击行为导致张永熙死亡,索赔60.98万元。 一个月后,张永焕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张雨起诉张殿凯,要求赔偿损失。
朱振彪从“看义勇”变成“杀人犯”,事件引起了公众的热议,有读者认为朱振彪的行为是看义勇,也有观点认为他过了“度”。 “我应该追吗? 追加度在哪里? ”当事人和家人都希望尽快“有必要说”。
对原告起诉要求对张永熙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案件,河北滁南县人民法院于年11月30日立案审理后,依法适用一般程序,公开出庭审理。 本案审查的要点是被告朱振彪行为是否违法,朱振彪对张永熙的死亡是否有过失,被告朱振彪的行为与张永熙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以诉讼要求为中心依法提交证据,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量证明,其中朱振彪受到张永熙的视频资料、朱振彪通报的录音资料等证据的关注。
在法庭调查和法庭争论的过程中,原告在法庭上提出证据21条。 其中包括张永熙和张雨来的交通事故情况、朱振彪的追击情况、朱振彪拿着木凳和棍子、对张永熙的言语斥责、交通事故结果夸张等细节。
然后,法院出示了依法审讯的其他证据。 其中,曹妃甸警察部门认定,在与此案有关的交通事故中,张永熙在事故逃跑中承担第一责任,张雨来了承担第二责任。 根据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大秦车务段溥南站和原告张殿凯签订的《铁路交通事故解决协议》,张永熙承担一切责任,铁路方面无过失的,赔偿原告4万人民币。
根据审判证,案件的事实复原了。 法院认为朱振彪作为现场目击者,立即给公安机关打电话报警,驱车,步行追赶张永熙,促使其投票,其行为本身没有违法性。 从朱振彪的行为过程来看,没有侵犯张永熙生命权的故意和过失。 张永熙的死亡结果和朱振彪的追击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河北省暨南县人民法院出示的民事判决书,如果对本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第二天起15天内上诉。
当天,当事人的家人、相关媒体等50多人旁听了审判过程。 (完)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要闻】唐山“追逃逸者致死案”宣判:朱振彪行为不构成侵权
地址:http://www.cdsdcc.com/cdzx/157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