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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17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与此解释冲突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第24条的规定(以下简称第24条的规定)从1月18日起不再适用。

到目前为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工委员会建议收到大量的信,审查这项规定。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公民的审查建议下,法工委召集了去年6月提出的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最高法律关系法庭室同志等召开了座谈会,推进了这个问题的处理。
3三年前,刘肇琼和谢飞(化名)离婚半年多后,陆续有“纹身”的人来家里讨债。 刘肇琼为了不给孩子威胁,送他回老家,让祖父祖母照顾。 除了来家里借钱的人,刘肇琼陆续吃了四个官司。 其中最大的起诉金额是130万元,最小的一件是3万元。

【要闻】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修正背后 近千封信建议审查

这是因为债权人将刘肇琼的前夫告上法庭,她作为曾经共同生活的妻子成为被告。 她主张前夫什么时候提高杠杆,不知道杠杆用于哪里。 最终,厦门中院在婚姻法司法中解释了第24条的规定(以下简称第24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四起诉讼,刘肇琼败诉三起,然后一起于本月22日二审。 现在她已经负债100多万元,被列为失去信用的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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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刘肇琼有类似经验的人聚集在“24个公益集团”,成员近400人,其中有法官、大学教授、地方妇女联盟负责人、中小学老师、外资企业高管等。 他们的债务高的是亿元,少的也有几十万元。 他们认为第24条的规定加重了夫妇未举债方面的举证责任,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呼吁废除这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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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来,他们致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反映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问题,又致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员会近千封信,建议审查这项规定。

前夫欠了一百多万债,召集债务人来家里油漆

“父亲借钱逃跑了,法院叫母亲还钱。 妈妈退休了,我成了留守儿童。 我废除了第24条,想和母亲一起生活。 我想安心读书”这是刘肇琼10岁的孩子谢涛(化名)用红笔在白纸上写的话。

刘肇琼第一次被债权人开门是在年1月26日,那时她和前夫协商离婚已经18天了。 一个男人带着五六个纹身的人来向前夫讨债。 之后的几天,又有两次债务人上门,有些债务人走错楼层敲楼下房子的门,80多岁的老人一开门,对方就喊着“让儿子还钱”,吓了老人一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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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的一天,刘肇琼回家,门上用油漆写着“谢飞还钱”,门锁也被胶水堵住了,打不开。 她担心儿子的安全,用自己的存款还了20多万元,把儿子送到老家由父母照顾。

刘肇琼还经常接到债务人的辱骂电话。 “对方一来就骂,‘你这个女人是人渣。 因为别人没钱,你要和人离婚”有一天,让她惊愕的事件发生了“对方从上面来不是骂,而是向我道歉,之前说错话,误解了我”。

前债务人用自己的“门路”查了一下,她的前夫不仅去酒吧要花很多费用,而且经常半夜在网吧,然后开房。 刘肇琼在游艇企业工作,工作忙,儿子由前夫照顾,她从儿子嘴里知道,前夫早就和酒吧的女员工有关系了,前夫带着儿子去对方家吃饭,同时要他不要告诉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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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两个月后,诉讼持续不断。 其中最大的笔是黄亮(化名)说的,刘肇琼只知道黄是前夫的老乡,以前没见过。 年4月17日,厦门湖里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根据黄诉,谢飞因经营需要多次借款,每次借款都发行借款,从去年开始,借款共计达到136.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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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亮要求法院命令谢飞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刘肇琼对结婚存续期间谢罪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根据黄亮的借书,我很感谢你在去年1月2日,也就是协议离婚前6天,向黄借了10万元现金。

根据湖里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谢飞主张对黄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没有意见。 对于明显超过银行利率的月利,谢也全盘收到,没有异议。

“前夫把这些钱的一部分借给别人,说把一部分用来装饰家庭,他主张和我假离婚,真正的目的是夫妻合作逃避债务。 如果真的要逃避债务的话,丈夫一定会把所有的债务都推给自己,他一定背着我”刘肇琼说,与事件有关的借款金额特别巨大,但她不知道。 她认为前夫的债务没有用于夫妇的共同生活,不是夫妇的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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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岁的苏海泉是住在刘肇琼楼上的邻居。 从刘肇琼的儿子爬上来开始,她就把儿子交给退休家的苏海泉夫妇照顾,两个老人对孩子很喜欢。

关于刘家的装修,苏海泉接受澎湃情报的采访时说:“他们家本来是我们企业员工的住宅,他们买的二手房和以前相比有三处变化,安装天花板墙,安装吊灯,其他几乎没有变化,这是

一谈到谢飞是否经营企业,苏海泉就大笑起来,没想到他在经营企业。

苏海泉还说,从年开始,谢飞和刘肇琼开始离婚,经常听他们吵架。 谢天谢地在家,经常在他晚上出去,但不知道他在外面做什么

一审开庭时,刘肇琼申请到苏海泉出庭作证。 他的陈述和接受采访时的表现一样。

湖里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谢飞陈述案件的借款部分用于家庭,但没有提出证据说明。 案件欠款金额巨大,根据证人的证词,两被告没有大的,没有经营活动,而且现在的证据是谢,刘两人不能说明有杠杆同意。

因此,年5月,湖里区法院作出判决,不支持黄亮要求刘肇琼承担连带责任的需要,借款本金被认定为92万余元。

二审败诉:夫妻关系存续间债务系共同债务

一审胜诉后,刘肇琼在二审中绊倒了。

黄亮上诉,原审认定争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的财产错误。 审理中,他确定撤回比较谢飞的上诉部分,一审法院认定的借款额为92万余元。

这意味着黄亮的上诉要求法院认定刘先生对谢债负有连带责任。

刘肇琼说,二审时,她的前夫没有出庭。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定诉讼债务为谢、刘共同债务,刘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厦门中院于年12月编制的终审判决书中,本院说明如下:根据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在婚姻法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根据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夫妇方面可以说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作为个人债务约定的情况,或者可以说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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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妇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财产约定各自拥有的、丈夫或妻子一方对外负债务,第三者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用丈夫或妻子一方拥有的财产结算。

厦门中院认为,谢飞和刘肇琼的关系持续存在期间,谢必须以其个人名义向黄亮借款,以夫妻共同债务解决。 刘肇琼主张这笔债务是谢的个人债务,必须说明有上述两种例外情况,但刘证据不足以说明这两种例外情况。

厦门中院表示,为夫妇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中也包括为夫妇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一方或双方为夫妇共同生活所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刘肇琼以日常生活不需要杠杆为理由否认了没有将这笔债务作为共同债务的法律依据。

另外,刘肇琼主张黄亮和谢飞联恶意扩大债务,厦门中院不支持。

在败诉之前,刘肇琼观察了第24条的规定。 “前夫什么时候借钱,他提债用于哪里,如何证实那笔债务与我无关。 而且前夫永远没有向法院提出债务。 ”。

学者:对不知债的配偶举证有困难

根据刘肇琼网络搜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于2003年12月颁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41条关于离婚后债务偿还问题说:“离婚时,夫妇共同生活的债务必须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偿还或者财产属于各自的,双方协商偿还。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最高法律相关负责人回答记者的问题时,第24条的规定是第一在司法实践中,夫妇以不知道为由回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将财产转移到另一方,逃避债务的问题,即夫妻双方获得债权人的问题

第24条的规定有利于债权人的保护,但实践中出现了另一种情况:夫妻杠杆方和债权人恶意贯通配偶利益而损害。

年2月28日,在全国“两会”召开前几天,最高法发表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根据第24条的规定追加了两项规定:夫妻一方和第三者贯通,虚构债务,第三者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中负债,第三者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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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律相关负责人在之后的回答记者的提问中,现实中适用第24条的规定使夫妇另一方共同负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的极端例子是因为极少数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没有明确债务的性质,什么是第24条的规定本身的规范目的

对此,许多学者指出补充规定没有处理第24条规定中保存的争论。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蒋月在光明网上写道,新追加的两项规定,没有新意。 在补充规定颁布之前,如果能说明债务是虚假的,或者债务人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人民法院从来没有对这两种债务或债权给予过保护。 新的只能说在第24条的规定中应用了“补丁”,抓住了第24条的规定没有抓住引起广泛争论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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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月说,婚姻法第41条规定,只有“夫妻共同生活”的借款,必须纳入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结算。 第二十四条规定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要求法院明确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这是第24条的规定受到质疑和批评的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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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第24条的规定时,否认夫妇共同债务的配偶一方负有欠债用于夫妇共同生活的问责。 说明失败的,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蒋月氏说,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不合理的。 对债务一无所知或不分享利益的配偶怎样才能得到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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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认为合理的举证责任方案应该要求杠杆方说明借款的用途。 必要时,可以要求配偶另一方分担适当的举证责任。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在媒体采访中指出,第24条规定的缺陷是默认夫妇在所有事件中可以互相代表,婚姻中存在多个超出日常事务范围的债务,配偶确实有可能不知道

“比如借款1万2千万,是通常的日常业务,但如果无故借款几十万到几百万,不买房不买车,就会超出日常业务的范围。 那时,如果把责任强加给配偶一方,结婚没有过失的一方的正当权益就会被无视。 ”李明舜说,第24条的规定关于适当的债务用途范围还没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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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来信,引起全国两会的关注

一家中央媒体从事的李秀萍和刘肇琼有同样的经历。

年11月1日上午,离婚半年多后,李秀萍接到法院的电话,问为什么没有出庭。 前夫起诉离婚立案的第二天,欠了280万元的债。 离婚后,前夫和债权人又重新签署借款合同,约定比较她的条款,债权人据此以共同被告的身份向法庭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开庭发票邮寄到她前夫那里后,代签了,但她不知道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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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一审、二审,李秀萍败诉,申请再审被驳回,现在债务本金和利息已经达到600多万元,每天利息增加500元左右。 她名下唯一的不动产在起诉前得到保全,面临执行。

李秀萍在网上搜索了第24条规定相关的论文、媒体报道等新闻,在微博上认识了当时的“抱团暖”微信群主“小羽母”和“兰瑾”。 那时群里已经聚集了80多名有类似经历的“被债务人”,刘肇琼已经在群里了。

看一个例子,李秀萍考虑了如何通过修法推进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编纂。 反暴力立法、农户妇女土地权益立法等是公众推进立法、修法的样本,这在反复人群中被提及。 “小羽妈妈”和“兰瑾”和李秀萍有同样的想法,3人同意把集团名改为“24个公益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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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萍还是群规的起草者,这被他们称为公益群的“核心价值观”。 他们提出的愿景是:“学习改变认识,重建人生。 你牵手,活动身体,推进调查修正第24条,重建夫妻债务规则。 ”。

群规还确定了不欢迎、不接受的“沉浸在负面情绪中的人”、“煽动司法对抗,鼓励集体和群友越级访问等一切不合理行为的人”。

所有新人在进入小组之前,都必须实名登记核实案件。 姓名、年龄等基本身份新闻,另外涉案诉说债务总额,涉案诉说债务的可用性等新闻,提交证据。 另外,进入人群前必须阅览人群规则。

根据多年的经验,李秀萍知道,说口无遮拦,拿出可靠的证据和资料,如果合理有依据,可以说服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关注这件事。

年7月至10月,24条公益组发表了79人版、106人版、284人版的实名比较有效问卷报告,发送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妇联、最高法等部门。

这份报告一出甫,就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在回答“负债”的人中,有88.7%是女性,11.3%是男性。 82.4%接受高等教育,5.9%以上是硕士以上学历。 有些受访者包括大学教授、法官、民警、律师、中小学教师和编辑。

上述报告显示,76.4%的人“负债”金额超过50万元,其中59.2%超过100万元。 45.3%的案件一审后没有上诉,回答者说法律知识不足,故意缺席的审判没有被起诉,只有2.1%的案件胜诉。

之后,他们发表了1130人版、1556人版的实名调查报告,遍及了30个省区市。

更多的人看了相关报道加入了“24个公益集团”。 为了便于管理,他们成立了新小组,所有新人进入小组后,登记案件,推进修改法律的人,拉入总小组,另外各省还成立了省小组。

年末,距年全国“两会”还有3个月,24条公益群动员各省群友,联系驻本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交报告和资料,反映他们在第24条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李秀萍在澎湃情报中说,有些群友为联系本职,由医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诊,谈了一些提交资料。 有些群友根据网友的旅行日记找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地址,等了几个晚上不见人,正好见到保姆,交资料。 收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邮件回信的群友中,有些兴奋得浑身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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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两会前,24条公益群共收到20多个省区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答复,表示以提案、议案的形式拟订第24条的规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员会日前公布的数据,在去年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上,45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了编纂或审查建议。

法工委员会召开座谈会,推进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编纂

在查阅相关资料的过程中,李秀萍知道了如何在律师的建议下查阅立法、监督法等,推进修法,提出审查建议。

那时云南群友的好朋友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该群友也从朋友那里详细了解备案审查制度,意识到备案审查制度具有实际操作性,该好朋友起草了第一份草稿。

“根据草案,我和律师商量了一下,重新写了建议书。 最初以试行的态度,一口气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了20封信,建议审查第24条的规定。 ”。 李秀萍说,这是年2月下旬的事件。 24条公益集团还动员群友,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邮寄审查建议书,信封上经常写着“公民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申请备案审查24条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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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议书中,李秀萍指出第24条的规定超过婚姻法的规定,超过司法解释权限,施行13年,过度保护不规范债权,引起不良社会的指导,已经脱离立法的初衷,建议尽快纠正

“年以来,我们每天收到关于第24条规定提交审查的建议书,像雪花一样飞来飞去。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员会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这样说。

年全国“两会”后,来自辽宁、山东、湖南、广东、广西代表团的45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编辑或审查第24条规定的提案也放在梁鹰的桌子上。

“45名代表提出的5项代表提案实际上反映了社会公众对这个问题的关心、愿望和要求。 ”。 梁鹰先生于去年6月7日召开座谈会,邀请联名提出审查建议的山东代表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陈雪萍、广东代表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麦庆泉、最高法律关系法庭室同志以及法工委民法室、民法典编纂者专责班相关人员,关于第2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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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第24条的规定相比,两个代表在实践中认为,一些法官机械地适用第24条的规定,无论该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都由夫妇共同承担。 这个制度的设计对夫妇感情非常亲密,一致对债权人的情况还有一定的道理,但生活中那么多夫妇没有亲密到这种程度,近年来很多女性同志找到了人大代表,通过人大代表的家人反映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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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建议:“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司法解释是否与法律一致,不一致的话,不是抓住哪里错了,而是确实想通过制度设计保护很多无辜的夫妇,特别是无辜的女性。” 两个代表也赞成,严厉打击了夫妇恶意贯通债权人而损害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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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自权威渠道,民法典编纂者专业班的同志指出,民法典编纂完成可能需要一年时间,第24条的规定问题不得延期处理到民法典编纂完成。 从婚姻法的章节来看,第17条至第19条规定了婚姻财产制度,但离婚时必须适用第41条。 该法律本来限定于“共同生活”,本来夫妇的共同生活是负债,必须共同偿还,但第24条的规定被置换为“夫妇关系的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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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会上,最高法有庭室负责人说,最高法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对第24条的规定分8个省市进行调查,希望在调查的基础上能就夫妇共同债务问题制定更完整的审判规则。

梁鹰说,召开座谈会是法工委员会提出代表提案、公民审查提案,寻找处理方法。 “经过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法工委员会希望最高法能根据调查更细致、切实地解决第24条的规定问题。 ”。

在座谈会召开六个月后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法工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在编写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时,发表了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最新情况。

沈春模说,年来,法工委收到了公民提出的近千件比较第24条规定的审查建议。 他们与最高法律有关部门进行信息表达研究,推进有关问题的处理。

年1月17日,最高法发表了《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法律相关问题的解释》,确定了在夫妇双方共同签名、夫妇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义上表示负债的情况下,必须认定为夫妇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主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理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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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定还确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主张负债,以债权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理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但是,债权人可以将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妇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除外。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要闻】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修正背后 近千封信建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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