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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1月15日电(张林虎) 15日宣布,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乌兰察布市委原书记王学丰一审被判刑15年。

1月12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乌兰察布市委原书记王学丰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王学丰事件前曾担任过杭州旗旗长、旗委书记、鄂尔多斯市委推进部长、东胜区委书记、乌兰察布市市长、乌兰察布市委书记等职务。

经审理,王学丰在担任杭州锦旗委员会书记期间,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转让国有资产,造成国家权益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王学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提升和调整别人的职务、公司经营方面获利,领取别人的财产,共计领取1600多万元,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要闻】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委原书记王学丰一审获刑15年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被告人王学丰犯判处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和处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然后追缴被告人王学丰的犯罪所得。 (完)

来源:成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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