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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20点左右,26岁产妇马芳(化名)从陕西省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住院部5楼坠楼死亡。

她当天上午进了候产室。 其间,无法忍受疼痛,她离开过两次产房,向家人提出过剖宫产。

马芳跳楼死亡后,医院和家人各有各的话:医院说,家人多次拒绝改为剖腹产。 据说家人因“医生说不能马上剖腹产”而被医院拒绝剖腹产。
马芳于8月30日下午进入榆林市第一医院,在亲属陪同下有母亲、婆婆、第二个阿姨、丈夫延壮。

【要闻】产妇疑因难忍疼痛跳楼身亡 家属医院各执一词

延壮回忆,当天他决定和妻子顺产,住院后在《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盖章,写道“情况已知,要求阴道分娩,了解意外”。

9月3日10点52分,榆林市第一医院官方微博发布了“关于产妇马××跳楼事件情况的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产妇马芳26岁,绥德县吉镇张家峰村人,8月30日15:34,“停经41+1周等待住院”为主

医院初步诊断:“1 .等待胎头41+1周妊娠分娩; 2 .巨大儿童? 住院完全相关检查后,胎儿头部较大(彩超为两顶径99mm,通常足月胎儿两顶径90mm以下),因此阴道分娩的难产风险较大。 ”。

8月31日上午,马芳进入等待产房。 延壮说,在妻子进入待产室之前,他再次在同意书上签名“情况已知,要求静滴收缩宫素催产,了解意外”。

医院方面宣布:“主管医生多次建议剖宫产中止妊娠,产妇和家属确定拒绝,坚决要求催产素诱发经阴道分娩,在《产妇知情同意书》上签署了顺产要求。”

据看监视录像的当地人说,当天18点05分10秒,产妇离开走廊打了电话后,丈夫和婆婆来到了隔壁。 受不了疼痛,十分钟后,她双手撑着肚子跪在地上,医生和家人扶着她,说服她进入分娩中心。 19点20分,产妇再次离开产房,医务人员马上离开,7分钟后,在人们的劝说下,她再次进入分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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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第一医院的杨姓负责人对记者说,他昨天进行了监视。 录像中无法忍受产妇的疼痛,向婆婆和丈夫下跪,她的母亲站得很远。

感情失控跳了下来

“妻子说太疼了,想换成剖腹产”。 延壮告诉新京报记者。

妻子再三给在医院的熟人打电话,要求她问剖腹产的事情,但是大约5分钟后,护士说她消失了。

他冲进产房,找不到妻子。 然后医生告诉别人在一楼。 通过分娩中心外面的窗户,壮健地看到妻子裸体被运往担架。

医院方面的“证明书”显示,“8月31日上午10点左右,产妇进入等待产房。 分娩中,产妇因疼痛而烦躁,多次被迫离开等待产房,最终无法忍受疼痛,感情失控跳了下来。 医务人员立即进行了应急处理,但由于伤势太重,应急处理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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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姓负责人告诉记者,产妇跳楼前,候产室还有3名产妇。 马某离开候产室,进入候产区内的备用手术室,越过窗户跳下。

据新京报记者报道,预备手术室是分娩中心内等待产房的门,窗台高1.13米,窗台上有警察取证的痕迹。

新京报记者从绥德县公安局政务科获悉,产妇跳楼死亡,排除了他杀。

“产妇在等待分娩的室内心情失控跳楼自杀,医生、助产师、护士当时在做什么? ”。 抱有宏大的疑问。

到目前为止,医院没有进行说明。 昨天,上述负责人回答说,相关产科医生、护士情绪低落,不想接受采访。

谁拒绝剖腹产?

医院表示,产妇要求家属剖宫产,主管医生、助产士、科主任也向家属提出剖宫产的建议,但均被拒绝了。

据新京报拿到的《榆林市第一医院外科护理记录书》报道,当天17点50分,产妇意识清醒,“宫口附近,患者极不合作,要求剖腹产,给予心理安慰,向家属说明一次,家属表示理解,拒绝手术,

根据18点05分和19点19分的2次记录,产妇意识清醒,2次离开产房,“家人还拒绝手术”。

医院认为“该产妇跳楼死亡的根本原因与本院的诊疗行为无关”。

对此,延壮表示,这是妻子第一次从等待产房要求剖腹产,自己打算给医生剖腹产。 “医生说检查后,医生出来怎么样? 听说不能马上剖腹产,我们在产房外面等着”。

“过了一会儿,护士出来了,把孩子用的衣服被子全部拿走,说是马上出生的”。 延壮说,没想到妻子会再次出现剖腹产。

他自己教医生剖腹产,医生说宫口开了十根手指,护士也从产房出来,说:“医生说不能马上剖腹产,带我妻子去了产房。”

“当时我女儿说要剖腹产,医生建议我剖腹产一个小时,顺产一个小时,回去做女儿”。 马芳的母亲邓爱英说。

她也否定了医院的说法。 “如果医生说要剖腹产,我们一定会答应的。 我们什么都不擅长,一定要问医生,也不会因为钱的问题而不剖腹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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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想剖腹产,医院一定要征求家人的意见吗?

代理某多年医疗纠纷相关事件的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在法律上,患者本人有权知情,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医院必须首先尊重患者的意愿。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经其家属或有关人员同意后签名。 得不到患者意见的,必须征得家属或相关人员同意后签名。

另外,在紧急情况下,家人也可以不签字而进行手术。 救助患者,法定代理人或授权人不能及时签字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签字。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也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必须向患者证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必须立即向患者证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得到其书面同意。 不应该向患者证明的,应当向患者近亲证明,并得到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没有履行前款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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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从等待产房窗户跌落时,律师有义务向医院保证患者的安全,医务人员应密切注意患者的状况,在这方面医院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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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产还是剖腹产,家人和医院怎么表达信息?

一位前北京产科医生说,产妇待产住院时,医院根据现实情况向产妇和家属提供顺产或剖宫产的建议,告知两种生产方法的优点和风险,同意后签署通知书。

该医生一般要求在医生发现产妇身体不适于顺产的情况下,在家属的信息中表达,在家属的意愿与医院不同的情况下,在“情况已知,要求证明阴道分娩,理解意外”的通知书上签名。

“虽然知道情况,但静静地点滴催产素,促进生育,了解意外”的告知条款是孕妇在生产中没有子宫收缩力,顺产困难,有时在医院使用催产素。 这时,如果家属不同意剖腹产,医院就签订相应的告知复印件,通知家属,说明产妇继续顺利分娩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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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医院有顺产率和剖宫产率的指标,业界人士说,现在国家控制了剖宫产率,但必须尊重产妇的选择。 产妇有顺产的身体条件时,医院仍然不得强迫顺产,只能鼓励身体条件允许的孕妇顺产。

产妇可以决定是否剖腹产,但在生产过程中很快就会进入麻醉状态,有可能意识不清。 如果手术中有什么情况的话,有必要告诉家人信息。 因此,医院要求孕妇签订委托书,是为了在孕妇没有觉醒的时候让家人等进行决策。 “如果家人不同意,医院却按照孕妇的意思做手术的话,一旦发生事故,医院的责任就太大了”。

来源:成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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