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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广州市白云区的何某东发现自己的母狗被不拴狗绳的公狗骚扰,一口气踢公狗的场景,正好被公狗的主人肖某看到,双方发生了争吵和追击,其间,年龄大的肖某受伤倒下了。

何东的这种行为是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死罪? 议论变得激烈。

由此,在因轻微暴力导致人死亡的事件中,出现了如何区分生活中通常的殴打意图和行为与刑法上的伤害意图和行为的问题。 昨天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因遛狗引起争议、打架死亡的刑事案件,为这个问题提供了答案。

母狗被别家的公狗痴汉

发生事件

何东今年22岁,广东省高要市人,大专文化程度。

时间大约回到一年前。 年4月23日傍晚,何某东的母梁在广州市白云区金沙洲惠民巷的小区遛狗。 19点左右,何某东听说楼下很吵,下了楼梯一看,发现有只公狗在骚扰母亲拉的母狗。 “我妈妈急忙抱着她的母狗上楼去了。 那只公狗的主人来这里带他的公狗来了,我生气了,踢了那只公狗的头。 ”。 何东后来想起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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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我的母狗对哪只公狗“强奸”了,后来生了一只小狗。 我儿子对不系狗绳,骚扰我养的母狗的狗很反感。 ”何东的母梁说。

战斗中公狗的主人倒下死了

何东踢公狗头的场景,正好被公狗的主人肖某看到了。

何东说:“公狗主人看见我踢他的狗,打我的胸部,我还手,最后用右手打他头的左侧,对具体位置不记得了。 对方被我打得全身向右倒,头贴在地上。 另外他当时从人行道倒在小区的车道上,如果耳朵右耳出血,我马上叫了120路救护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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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先生记得。 “我下楼后,看见一个老人男人追着我儿子打我。 这个男人先打了我儿子,我儿子也反击了。 他们俩打的时候,我那个男人对我儿子说:“你打我的狗是因为我打你。 ”。 我儿子对他说:“我是打你的狗。 “”然后我儿子追着那个男人的公狗打,那个男人也追着我儿子打。 突然我儿子转弯了,那个男人因为什么原因向后倒,他脚下正好有楼梯,上楼梯的时候不知道是不是踩空了倒在后面,头就着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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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东说,他不认识和他互相战斗的肖某。

摔倒的肖先生被紧急送往医院。 12天后,也就是去年5月5日,肖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法医鉴定结果表明,肖某系在头部等部位作用有钝性外力,使重型颅脑损伤在医疗急救中无效死亡。

分歧是故意伤害的吗? 过失导致的死亡?

事件发生后,何姓东的家人在肖姓住院期间垫付了44013元医疗费,与肖姓家于年3月8日签订了调解协议:何姓东的家人一次也不重复赔偿肖姓家族各损失人民币15万元,肖姓家族了解何姓东,颁发许可证。

广州市检察院呼吁,何某东必须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别人的身体,致人死亡,故意以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何东本人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他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了过失导致的死亡罪。 他的辩护人认为何某东的行为不构成伤害罪,何某东不是故意伤害肖某的主观故意,何某东的行为是轻微的暴力行为。

判决

过失致死罪

广州中院经过审理,明确了两人战斗期间,何某东用拳头击打肖某的头部等,肖某受伤倒下了。 何东发现肖先生受伤出血后,马上给120打电话在现场等待。 公安人员到场后,何某东承认了向公安人员殴打肖某的事实。

法院还明确表示,何某东和肖某事件前没有认识到,因小事引起矛盾,但双方之间没有激烈的矛盾和利益冲突。 监视录像显示,双方战斗都没有使用工具,被告人看到受害者倒下后立即停止侵害,打急救电话救助受害者。 这明显不同于通常积极追求、连续攻击、直接危害结果的具有一定严重伤害性的故意伤害行为。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必须符合过失死亡罪的犯罪特征,以过失死亡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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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因何姓东过失而死亡,其行为构成了因过失而死亡的罪。 何东知道别人报警也留在现场,审判后可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何东可以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的损失,得到受害者家属的理解,依法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申诉的事实很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唯一认定的罪名不正确。 一审由何某东犯过失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对于受害者家属向法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法院裁定同意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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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论案件

本案认定过失造成的死亡更为现实

何东的行为性质是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死罪,事件的定性是本案辩论双方的首要争论点。 案件判决后,主办法官、本案审判长文方逵(见左下图,罗伟雄摄)接受了记者采访。

文方逵认为,本案的定性应该是过失致死罪。 他从三个方面阐述了这项判决的观点。

首先,故意犯罪的成立不仅要求存在故意行为,而且要求行为者在认识和相遇行为的危害结果(结果加害者认识和预见加权结果)的同时,希望或放任其结果。 这种主观往往通过故意客观的行为来表现。 对此,可以结合事件的原因、被告人与受害者的关系、打击工具、打击部位、打击力度、双方力量的对应和干预因素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过失犯罪的主观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害社会的结果,不要粗心大意地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了而轻信。 从事实和证据来看,本案是典型的激情犯罪,双方当事人事前没有认识,没有冤罪,没有仇报,在小事上引起了矛盾,但双方之间没有激烈的矛盾和利益冲突。 原因是,根据监控录像,受害者的狗未经系绳骚扰被告家的母狗。 双方吵架不使用工具,被告人看到受害者倒下后中止侵害,打急救电话救助受害者。 这明显不同于通常积极追求、连续攻击、直接危害结果的具有一定严重伤害性的故意伤害行为。 因此,认定本案被告人知道或预见受害者的死亡结果,进而认为被告人故意搁置危害结果而发生,过于勉强,认定其犯罪属于过失死亡更为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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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结果加重犯是刑法规定的特殊犯罪类型,立法上刑法对故意伤害致死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法定刑,其处罚对象也是客观上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暴力行为,应该不是轻微的暴力行为。

最后,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通常的典型故意伤害事件相比,暴力程度较轻,手段不残忍。 这件事是有原因的,是热情犯罪,被告人有自首的情节,事件后也支付了受害者44013元的医疗费和受害者家属15万元的赔偿,得到了谅解。 本案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因此最好以过失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要闻】自家狗被别家狗骚扰 小伙踢狗惹斗殴致1人死获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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