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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江油的夫妇吴先生和苏先生离婚后,3岁的儿子由苏先生抚养长大,但之后两人因会面儿子的时间问题发生了纠纷,吴先生被法院起诉。

一审判决的一次会面时间是上午9点接孩子,下午5点送回,小吴认为会面时间太短,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提出了上诉。 最近,绵阳市中院作出了二审判决,鉴于有利于未成年孩子的健康成长,将不重复会面的时间变更为星期五下午接星期天晚上之前送回。

【要闻】探视时间太短不利母子交流 法院改判1次探视2天

9月16日,本案审理法官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介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和母亲有权探视孩子,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但是,法律没有规定探视的时间、方法,因此双方就探视权发生纠纷时,需要双方协商。 协议中,双方不应该考虑夫妇离婚后冲突的冲突,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就会面的时间、方法、会面期间的孩子安排等进行协商。 ”。 本案审理法官表示,双方不能就上述事项达成协议时,特别是有监护权者无故拒绝向不直接抚养孩子者探视孩子时,有探视权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成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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