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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湖南省邹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益阳市委马勇受贿、滥用职权事件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马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犯滥用职权罪,数处有期徒刑4年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马勇犯罪所得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368万余元,没收并交付国库。
值得一提的是,这次郴州法院的判决不仅对此前马勇非法介入司法的具体案件,还对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案件分别进行了审理和判决,相关负责人分别受到了刑罚。

【要闻】原益阳市委书记马勇受贿滥用职权干预司法获刑12年

非法干预故意制造杀人事件藐视商人兄弟

年2月,湖南省纪委在马勇就任益阳市委书记期间,获得了权力要求我、反映大肆敛财等问题的线索,同年3月开始了调查程序。

年5月13日,湖南省纪委决定对马勇“双规”,同月18日湖南省纪委将马勇作为非法线索交给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搜查期间,马勇从浙江商人胡双福所收到人民币10万元和人民币3.3万元的100克“百福图”金条一条,向胡双福儿子胡焘、胡勋恒的刑事案件“打招呼”,积极说明非法介入司法的事实。

【要闻】原益阳市委书记马勇受贿滥用职权干预司法获刑12年

检察机关根据马勇的说明,益阳市的一些司法人员在胡勋、胡勋恒事件中受到马勇非法介入的影响,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受贿的犯罪事实,以及胡氏的兄弟原审辩护人和胡双福帮助伪造证据的犯罪事实,于年6月没收了这些

记者观察到,马勇落马后,介入司法的例子因其影响而被恶意多次通报。 年2月1日,中央政法委员会公布了7件领导干部参与司法典型案例。 第一,马勇介入的“胡氏兄弟故意伤害事件”。

年3月29日,受湖南高院指定,郴州中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马勇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的案件。 出庭时,1957年出生的马勇是白发。

据法院审理,马勇被告从2007年到2007年期间利用益阳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益阳市委书记等职务的航班,单独或共同给予别人91万元、美元12.3万元、港币38万元、欧元1万元、4700

其中,2012年至2012年,马勇应胡双福的请求,向益阳市政法律机关相关领导致意胡勋、胡勋恒一事件,然后在办公室由胡双福委托转发给吕清江的人民币10万元和人民币3.3万元的100克“百福图”金

胡勋、胡勋恒事件进入司法程序后,由于马勇的非法介入,此案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和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中,重罪轻判,胡勋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5年,胡勋恒故意伤害罪,有罪。 马勇事件后,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审后,撤销原判,送回复审。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将此案归还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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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检察机关对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指控,郴州中院经过审理,认为胡勋焘、胡勋恒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而且,胡勋、胡勋恒都有自首的情节,有受害者引起的重大过失,事件后两被告人与受害者家属签订赔偿谅解协议等,可以减轻处罚。 所以郴州中院判决被告人胡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了政治权利3年。 胡勋恒被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3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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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勇,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马勇作为国家职工,接受他人邀请,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机构和个人谋利,领取财产换算成人民币368万余元,金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 马勇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将人民币578.85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归还受让人,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职权滥用罪。 马勇在事件发生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积极归还赃物,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马勇犯了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了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犯滥用职权罪,数处有期徒刑4年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人马勇犯罪所得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368万余元,没收,交付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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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法干预司法个体和系列案件当天宣判

郴州中院情报发言人许素萍介绍,被告人马勇的首要犯罪事实发生在他担任中共湖南省益阳市委书记期间,为了公平审判,此类事件通常不会在被告人的成长地、驻地法院审理。 为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马勇案为郴州中院审理。 而且,由于马勇非法参与的胡勋、胡勋恒事件、以及马勇非法参与,益阳市有关司法人员帮助私利无法、滥用职权、受贿事件、胡勋焘、胡勋恒原审律师涂金华等和胡勋、胡勋恒的父亲胡双福将伪造证据事件与马勇一事件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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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下午,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谢德清(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前院长)、周力军(益阳市赫山区检察院公诉科元科长)、王茂华(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前副院长)、刘非(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前庭长)、李欣健(益阳市赫山区公 被私情困扰的被告人由金华(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原主任)、卜江波(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原专职律师)帮助伪造证据事件,胡双福(胡勋焘,胡勋恒之父)因伪造证据、行贿一审判决。 被告谢德清、周力军、王茂华、刘非、李欣健身是司法员工,在处理胡勋、胡勋恒事件的过程中,马勇非法介入后,徇私枉法,均徇私枉法,分别有期徒刑2年、3年、1年6个月 被告人涂金华、卜江波担任胡勋、胡勋恒原审辩护人时,帮助伪造证据,涂金华、卜江波均犯有帮助伪造证据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1年2个月。 被告人胡双福参与伪造证据,为胡勋、胡勋恒事件行贿,犯伪造证据罪、受贿罪,数罪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款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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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19日下午审理的谭毅夫被告(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原副局长)、黄治国被告(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禁毒大队原大队长)滥用职权事件、傅力可被告(益阳市第一守卫所原所长)、杨超被告(益阳市第一原民警)滥用职权 杨超被告是公安人员,胡勋、胡勋恒事件,滥用职权,傅力可,杨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受贿,傅力可,杨超都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受罚,。

来源:成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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