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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市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说明了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调整。

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按人头支付。

《通知》提出,从2020年开始,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的待遇年限按自然年计算(包括其他类型的合并缴费保险),待遇年限为保险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新生一年级保险的有效期为入学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参加2018-2019学年的大学生的医疗截止日期将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

《通知》还明确规定,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实行人均支付,市医保局可根据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余额确定人均支付标准。当年学校或定点首诊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有缺口的,可在医疗机构历年累计结余中补足。医疗机构应当解决历年累计结余不足以弥补当年门诊医疗费用缺口的部分。学校医疗机构或首诊医疗机构可将历年积累的余额用于大学生健康检查和疾病预防,市医保局可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管理办法。

从明年1月1日起,成都将实行大病医疗互助保险统一费率。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在融资期外投保

《通知》调整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期限。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期限为保险年度前一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期限为出生之日起180天。

同时,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可以在筹资期外参保,并按个人筹资标准全额缴纳。参保人员在筹资期外自缴费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年退役士兵享受医疗待遇从参保缴费之日起计算。被保险人的缴费时间以税务系统记录的缴费时间为准。

大病互助保险费率范围为0.5%至1%

关于大病医疗互助保险,通知明确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实行统一费率,费率范围为0.5%-1%。根据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基金的运行和结余情况,由市医保局确定年度支付比例。

其中,以统一核算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应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作为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根据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原费率(1%)与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年费率的差额,统一账户系统将动态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率。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以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全体职工平均工资的80%作为成年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参保人员以统筹住院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人员单独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此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含大学生)和参保人员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并征收,不另缴费。基本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互助保险基金的比例,由市医保局在筹资文件中明确规定。

新闻延伸

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基金应当分期按比例支付。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待遇政策。参加我市大病医疗互助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剩余部分,为符合大病医疗互助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费用,由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基金按比例分阶段支付。具体比例如下-

(1)余额77%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

(2)剩余部分10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80%;

(3)余额的85%在30000元至50000元之间(含50000元);

(4)余额90%超过5万元。

同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参保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参保人首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保险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享受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前4个月视为首次参加。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含大学生)和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效期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效期相同。

从明年1月1日起,成都将实行大病医疗互助保险统一费率。

此外,市医保局根据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确定保险费率。参加大病医疗互助保险的人员直接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范围。这份报纸的编辑张嘉华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从明年1月1日起,成都将实行大病医疗互助保险统一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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