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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科技部和SASAC联合发文

国有科技企业的股权和分红激励延伸至全国

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国有科技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决定从2016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试点政策。

早在2010年,国务院就决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此后,试点政策已扩展到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安徽合肥芜湖蚌埠等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这项政策的实施有效地激发了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取得了良好的政策效果。”财政部资产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长期激励分配机制,探索企业分配制度改革,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此次出台了新的试点政策,明确提出了新时期推进国有科技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具体要求,规范了激励实施的方式和程序。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扩至全国

根据新政策,国有科技企业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例如,企业建立了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制度;高校、科研院所、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投资的科技企业近三年占企业营业收入的3%以上;在去年制定激励计划时,R&D企业的人员占员工总数的10%以上,以此类推。但是,也有一些企业明确规定,不应该采用股权奖励和分红后的激励方式,例如,如果企业成立不到3年。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扩至全国

据了解,企业可以通过向激励目标增发股份、从现有股东手中回购股份、将现有股东持有的股份依法转让给激励目标来解决激励目标股权的来源问题。然而,由于股权激励的实施,企业无法改变国有控股地位。根据新政策,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奖励金额不得超过最近三年税后利润累计净资产增值的15%。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必须与出售股权相结合。同时,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仅限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获得股权奖励的单一激励对象必须以不低于1:1的比例购买企业股权,获得的股权奖励按激励实施时的评估值折算,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扩至全国

企业实施项目收益分红,应在完成科技成果职务转化后,按照企业规定或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方式、金额和期限进行。企业没有约定或者同意重要技术人员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该岗位的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从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职务科技成果用于投资的,应当从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如果该岗位的科技成果是自己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转化生产成功后,每年从科技成果的经营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根据政策规定,激励对象应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原则上每次激励的员工人数不得超过企业员工总数的30%。激励对象获得的岗位分红收入不高于工资总额的2/3。从离职之年起,激励对象将不再享有原离职分红权。(经济日报记者崔)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扩至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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