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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信托公司共同应对重大客户风险

最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一份“紧急”文件被放在信托公司高管的办公桌上,该文件为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提出了具体的量化指标,在业内引起了相当大的反响。

据《证券日报》记者独家了解,该文件于3月18日发布,具体名称为《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意见》(银监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意见》)。一些地方银监局已将《意见》下发至辖区内的信托公司,并开始研究。这是监管部门自2014年发布《关于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99号文件)以来,第二次对信托风险控制提出更加系统的监管意见。

信托风险监管新规 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设2:1杠杆上限

据业内研究人员介绍,《意见》延续了“99号文件”、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的“八项机制、八项职责”以及2016年信托监管工作会议的理念。同时,还提出了加强跨风险监管、银监局横向联动、增加利润留成、限制资本配置杠杆上限等新内容,为信托公司未来发展提供了方向性和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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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对信托公司的短期影响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信托项目的风险处置不再流于形式。固有资产包括在不良资产监测中,信托项目包括在总因素报告中。监管部门将继续跟踪风险的实际解决情况;二是进一步扩大流动性监管范围。除非标准资金池被清理,否则还将监管信托公司表内和表外业务转换的流动性风险,以及期限错配信托业务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三是限制结构性股票投资信托2:1杠杆率上限,督促信托公司内在业务投资规模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四是为表外业务和将风险转移到表内的信托业务计提预计负债;第五,鼓励信托公司设立子公司,加强对母子公司间风险传递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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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后推行新的风险监管政策

据《证券日报》记者介绍,根据2015年信托监管有效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日常监管中的薄弱环节,结合2016年信托业监管工作会议的部署,《意见》提出了四大监管方向:一是推进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建设、建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包括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框架、研究和开展压力测试、加强数据质量管理。二是加强风险监控和分析,提高识别和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跨产品风险的能力。三是加强拨备和资本管理,要求信托公司足额拨备,加强资本管理,增加利润留成,完善回收和处置计划;第四,加强监管联动,包括加强市场准入、非现场和现场检查联动、银监局间横向联动、上下监管联动、内外联动,加大监管问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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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信托研究员袁奇伟告诉《证券日报》,这一观点既有连续性又有创新性。这种延续主要体现在对“99号文件”的延续、杨家才行长助理的“八大机制、八大职责”以及2016年信托监管工作会议的理念和重要内容,如股东阳光、清理整顿不规范资金池、恢复处置方案、限制第三方金融机构推广、净资本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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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我们重点建立信托公司的风险策略和风险偏好,详细分析了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交叉风险监管的重点,加强了对信托公司拨备和拨备的监管,并首次提出对表外可能传递的风险进行确认。预计负债、固有业务风险管理和控制都是相对较新的提法。”袁奇伟告诉《证券日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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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投资信托基金研究员王军认为,文件中提出的意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首先,针对日益丰富的跨行业、跨境、跨市场的信托创新产品,意见要求信托公司建立跨产品风险管理机制,提高复杂信托产品的透明度。基金的最终投资需要符合银行、证券和保险的各种监管要求;二是对信托公司的股票投资信托业务,设定不超过2:1的资本配置比例上限;第三,在信托公司精心制定利润分配制度的前提下,鼓励信托公司增加利润留成并优先补充资本;最后,针对信托公司的异地业务,需要加强本地银监局与异地业务所在地银监局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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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

设定2:1杠杆的上限

近年来,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中的证券投资规模大幅增加,利息收入和投资收入也有所增加。针对这一现象,《意见》要求各银监局督促信托公司加强对固有业务市场风险的防控,将自营股票交易规模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因市场价格下跌造成资本过度流失。

信托风险监管新规 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设2:1杠杆上限

同时,对于结构性股票信托,原则上1:1的杠杆率和最高不超过2:1的杠杆率进一步受到限制。“与盛行的3:1分配杠杆相比,它明显被压缩了。主要可以认为,伞式信托是去年清算的,证券投资信托涉及许多信托投资纠纷,这使得监管部门对这类业务的要求更加严格。这种压缩杠杆率将进一步削弱信托作为证券投资发展载体的优势,并不排除部分阳光私募选择新的业务渠道。”袁奇伟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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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业内人士透露,随着信托公司的转型,资本市场业务的比重不断增加。与信用风险管理较好的信托业相比,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确实需要提高,监管部门加强监管也是适时的。

要求应计估计负债

风险项目的暴露往往使信托公司备受争议,风险项目的处置一直是信托公司风险控制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风险项目的处理主要有三种方式:用自有资金承担风险、第三方收购和用资金池掩盖风险。一旦资金到位,后续的监督和跟踪可能不会很紧密。本《意见》要求各银监局特别关注信托公司通过各种接管方式化解信托项目赎回风险的情况,并在不良资产监控中纳入接管固有资产和第三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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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于涉及面广的大规模客户风险暴露,还将指导相关信托公司采取联合行动。目前,信托公司已经参与了河北榕头、渤海钢铁等大型风险事件的债权人委员会。

为了提高信托公司的风险补偿能力,监管一直强调推动行业加强拨备和资本管理。《意见》不仅要求信托公司根据资产质量计提充分准备,还要求对表外业务和将风险传递到表内的信托业务计提充分准备。

“这一要求可能仍然是由于考虑到行业中的刚性赎回。根据会计准则,只有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实义务,有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外流,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相比之下,新的监管要求在设计信托业务的操作层面时可能会有一定的难度。在现有受托人义务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如何确定预期责任更为主观,可能会强化市场对信托刚性赎回的解释。”袁奇伟说道。

来源:成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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