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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实施意见》,提出要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务总额限额,实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并要求地方政府债务限额逐步下达。
《意见》要求妥善处理地方政府现有债务,切实履行政府偿债责任。取消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以经营收入和现金流推动融资平台公司的市场化转型和重组,并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予以支持。地方政府通过银行贷款和其他非政府债券借入的部分存量债务将在三年左右的过渡期内由省级财政部门在限额内进行置换。为避免地方竞相发行债券对市场的影响,财政部将根据债务期限和债务风险情况组织协调,继续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做好定向承销和发行替代债券工作。
关于严格按限额举借地方政府债务的意见。如果在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发放前,政府债务需要纳入在建项目后续贷款,2015年地方政府将在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调整结构。今后,在建项目需要纳入政府债务的后续融资需求,应在确定年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时予以考虑,并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进行借入。地方政府新增或有债务应严格限制在依法担保的外债再融资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承担相关责任。
此外,意见还强调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一是全面评估和预警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二是抓紧建立债务风险化解和应急机制;第三,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监管和评估问责机制。其中,纳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各级地方政府应制定中长期债务风险缓释计划和应急预案,同时严格控制债务增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消化现有债务,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减少支出、处置资产和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逐步降低债务风险。当市县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应启动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省政府应加强对市县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督促其有效化解债务风险,确保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财政部:对地方政府 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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