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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R&D活动形成和销售的产品仅仅是利用投入材料的物理性质进行组合,投入材料的成本不能享受优惠扣除;如果投入材料的化学成分在R&D活动中被用于形成新产品,消耗材料的成本可以享受加成和扣除的优惠待遇,条件是消耗材料不能直接形成新产品,也不是新产品的一部分。

青蒿素能否加计扣除 材料“质变”是前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如果企业R&D活动直接形成的产品或作为组件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R&D费用中相应的材料成本不予扣除。应该如何理解这一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在R&D活动中形成和销售的产品中使用的所有材料都不应计算和扣除?

青蒿素能否加计扣除 材料“质变”是前提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分析一下国家税务总局第97号公告的解释,其中提到:“本规定是针对生产单机、单件产品的企业,将R&D活动直接形成的产品或作为零部件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产品消耗的所有材料、劳动力和费用都计入R&D费用并予以扣除,这与政策鼓励的初衷不符。”什么是“政策鼓励的初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5]119号)明确提出:“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文件第一条规定:“R&D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取新的科学技术知识、创造性地应用新的科学技术知识或大幅度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和工艺而继续开展的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活动。”

青蒿素能否加计扣除 材料“质变”是前提

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R&D活动的定义,应扣除的R&D费用应为R&D活动的成本,而直接形成产品或产品组件的材料的性质和使用价值在新产品中并未发生变化,因此这部分成本不能构成R&D活动的内容。例如,为开发新的自动化生产线而购买机器后,所购买的机器成为新产品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新产品中,所有机器仍然保持其原有的性质和使用价值,因此新产品的价值可以分为两部分:每台机器的价值和研发活动形成的附加值,即每台机器串联组合的方法和操作活动的价值,这是真正的税收优惠政策所鼓励的内容。因此,每台机器的价值所形成的成本不应包括在扣除范围内是合理的。

青蒿素能否加计扣除 材料“质变”是前提

然而,并非所有投资于R&D活动的材料都作为新产品的组成部分消费。如果经过R&D活动的实质性加工后生产的新产品或新产品的任何成分与所消耗材料的物理性质和使用价值有显著差异,则投入的材料不属于第97号公告规定的情况。例如,从黄花蒿的茎和叶中提取青蒿素用于开发药物。在该研发活动中制造的新产品的物理性质和使用价值与消耗的材料有根本的不同,消耗的材料不是新产品的一部分。从新产品的价值构成来看,通过投入物的实质性加工和提取获得全新产品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R&D活动的定义,因此投入物成本也是R&D活动增加值的一部分,应当允许扣除。

青蒿素能否加计扣除 材料“质变”是前提

作者: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青蒿素能否加计扣除 材料“质变”是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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