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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会议内容进行表决。

2.程序

(1)现场会议

现场会议方式,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以下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确定并宣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表决,形成大会决议。会议主持人是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会议的,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不能主持会议,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含半数)将选举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主持人。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绝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有效性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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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集人应准备与会人员的签字名单。签署名单应载明参与者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持有或代表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客户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2)沟通会

如果是通信会议,召集人应提前30天宣布提案,在公证处的监督下,在通知的投票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清点所有有效票数,并在公证处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投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出席股东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含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方为有效;除下文第2项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外,所有其他事项均须以一般决议通过。

2.特别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运作模式的转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基金合同的终止、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须经特别决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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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足够的相反证据,按照会议通知的规定提交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应被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上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应被视为有效表决。 模糊或矛盾的表决意见视为弃权,但应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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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提案或者同一提案中并列的事项应当分别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会议

(一)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召集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后宣布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会议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事为监票人;如果股东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者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未出席股东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主持人应当在会后宣布,将从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会议,计票的有效性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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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票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投票后立即进行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清点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提交的投票结果有疑问,可在宣布投票结果后立即重新计票。监票人应重新计数,并且重新计数应限于一次。重新计票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重新计票结果。

(4)计票过程应经公证处公证。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绝出席会议,计票的有效性将不受影响。

2.交流会议

如为通信会议,计票方式为:由会议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事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或基金托管人召集的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计票,计票过程需经公证处公证。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绝派代表监督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计票和表决结果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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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生效和公告

召集人应当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宣布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议时,必须同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处名称和公证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决议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具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原因、条件、程序和表决条件的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规定不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公告后直接修改和调整本部分内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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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是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实现方法

一、基金利润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入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实现收入是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入后的余额。

第二,基金可以分配利润

基金可分配利润是指截至收入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入的较低者。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入的分配有两种方式:现金分红和分红再投资。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自动将现金分红转换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如果投资者不选择,基金的默认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份额在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的分配额不能低于其面值;

3.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分配权利;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入分配计划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明确自收益分配基准日起的可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金额和比例以及分配方式。

V.收入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和实施

基金收入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基金托管人审核,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从基金分红日到收益分配基准日(即计算可分配利润的截止日期)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入分配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过程中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股利低于一定数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时,基金登记机构可以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股利转换为基金份额。股息再投资的计算方法按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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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是基金财产管理和运用相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和比例

一、基金支出类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费用、律师费和法律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或结算费用;

9.基金的银行转账费用;

10.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11、按照国家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经理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净资产值的1.00%的年利率计提。管理费计算如下:

H = e× 1.00% >当年天数

h是每天应计的基金管理费

e是基金前一天的净资产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按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与基金管理人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月的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在法定假日、公共假日等情况下。,付款日期将被推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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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净资产值的0.20%的年利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当年天数的0.20%

h是每日基金托管费

e是基金前一天的净资产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按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与基金管理人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月的前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从基金财产中支取。在法定假日、公共假日等情况下。,付款日期将被推迟。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基金前一日净资产值的0.10%的年利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如下:

H = e ×当年天数的0.10%

h是每日基金销售服务费

e是基金前一天的净资产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按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与基金管理人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月的前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从基金财产中支取。在法定假日、公共假日等情况下。,付款日期将被推迟。

4.基金指数使用费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目标指数许可方签订的指数许可协议中规定的指数许可费计提方法,基金按照前一天的净资产值按日计提目标指数许可费。具体计提方法见基金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许可协议中约定的指数许可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发生调整,基金将使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股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的最新适用方法。

上述“基金费用类第5-11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的费用实际支出金额计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未计入基金支出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计入基金支出: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造成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所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计入基金支出的其他项目。

第四,基金税

参与基金运作的所有纳税人都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部分是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范围是流动性好的金融工具。包括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次级债、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和单独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地方政府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银行间存单、现金等固定收益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准)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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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基金可以参与融资和再融资证券借贷业务。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未来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不低于基金净资产值的80%,投资于沪深500指数成份股和替代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扣除股指期货合约所需的交易保证金后,一年内到期的现金或政府债券至少应占基金净资产值的5%。本基金对股指期货、权证等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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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一)基金对股票资产的投资不低于基金净资产值的80%。其中,投资于沪深500指数成份股和替代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二)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受此限制;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证券的10%,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受此限制;

(四)基金持有的所有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3%;

(五)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权证的10%;

(六)基金在任何一个交易日购买权证的总额不得超过基金前一个交易日净资产值的0.5%;

(七)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持有人的各种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八)基金持有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20%;

(九)基金持有的相同(指相同信用评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十)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投资于同一原股权持有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的10%;

(十一)基金投资信用评级为BBB以上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信用评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应当自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卖出。

(十二)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认购。基金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总资产。基金申报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总额;

(十三)基金公司债券回购在全国银行间市场的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公司净资产值的40%。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投资股指期货时,基金还应遵循以下投资组合限制:

(一)在任何交易日结束时,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的价值不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卖出股指期货合约的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二)基金持有股票的市场价值和买卖股指期货合约的价值,合计(计算差额)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三)在任何交易日结束时,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与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95%。其中,证券是指股票、债券(不包括一年内到期的政府债券)、认股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和为转售而购买的金融资产(不包括质押式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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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在任何一个交易日(不含清算日)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量不得超过基金前一个交易日净资产值的20%;

(五)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扣除股指期货合约所需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应确保一年内到期的现金或政府债券的总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值的5%;

(十五)在任何交易日结束时,基金购买的股票和其他证券的市值总和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95%;

(十六)在任何一个交易日结束时,参与再融资融券交易的基金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50%,融券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市场价值加权平均计算;

(十七)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要求,向其报告卖出期货合约的交易和持有情况、交易目的及相应的证券资产等情况。

由于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如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化等,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额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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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应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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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了上述限制。如果它们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将不再受相关限制,且无需就这些事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禁止的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

(三)从事无限责任投资;

(四)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出资;

(五)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不正当证券交易活动;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利用基金资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重大利益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止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执行。关联交易必须事先经基金托管人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批准。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六个月对关联交易进行一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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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予以取消。

第六部分是基金净资产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布方法

一.基金的净资产值

基金的净资产值是指基金的总资产值减去基金的负债。

二.净资产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购买或赎回基金份额前,应至少每周公布一次净资产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开始购买或赎回基金份额后,应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等媒体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累计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公布基金的净资产值和股份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和累计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原因、程序和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议不能通过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并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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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决议自表决之日起生效后方可实施,并在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终止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或者新的基金托管人接任;

3.在基金存续期间,日本基金的净资产值在5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60个工作岗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在200人以下;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算、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开展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将统一接管基金;

(二)清理和确认基金财产、债权债务;

(3)基金财产的评估和变现;

(四)制作清算报告;

(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六)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分配基金的剩余资产。

5.基金财产的清算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首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V.基金资产清算中剩余资产的分配

根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财产清算后的所有剩余资产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和清偿基金债务后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与清算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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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和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及相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八部分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

各方同意,因基金合同引起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职地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九部分是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获取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募集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基金合同的各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4.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以印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室和营业场所查阅。

来源:成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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