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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b21版)

(三)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公司同时在中国和香港上市的a股+H股)不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四)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五)基金持有的所有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3%;

(六)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权证的10%;

(七)基金在任何一个交易日购买权证的总额不得超过基金前一个交易日净资产值的0.5%;

(八)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持有人的各种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九)基金持有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20%;

(十)基金持有的相同(指相同信用评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十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投资于同一原股权持有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的10%;

(12)基金投资信用评级在BBB(含BBB)以上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信用评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应当自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卖出。

(十三)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认购。基金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总资产。基金申报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总额;

(十四)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的基金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40%;

(十五)基金持有单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价值不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十六)基金持有的所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20%;

(十七)任何交易日结束时,所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结束时,持有的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证券市场价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证券是指股票、债券(不包括一年内到期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和买入并转售的金融资产(不包括质押式回购)。在任何交易日结束时,卖出所持期货合约的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所持股票总市值的20%;任何交易日(不含清算日)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量不得超过基金前一交易日净资产值的20%;基金持有股票的市值和买卖股指期货合约的总值(差额计算)应符合基金合约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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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交易日结束时,买入所持国债的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结束时,卖出基金持有的国债的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持有的债券市场价值(不包括到期日不足一年的政府债券)和买卖国债的期货合约价值,总额(差额计算)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任何交易日(不含清算日)交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量不得超过基金前一交易日净资产值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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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二十)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化、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支付等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了上述限制。如果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将不再受相关限制,但必须提前公告,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审查。

2.禁止的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

(三)从事无限责任投资;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出资;

(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不正当证券交易活动;

(七)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利用基金资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重大利益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止利益冲突,遵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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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应程序后,不得受到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净资产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法

(一)基金净资产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的净资产值是指基金的总资产值减去基金的负债。

(二)基金净资产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法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购买或赎回基金份额前,应至少每周公布一次净资产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开始购买或赎回基金份额后,应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等媒体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累计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公布基金的净资产值和股份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和累计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变更

1.基金合同的变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议不能通过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并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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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决议必须在生效后方可实施,并在决议生效后两天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或者新的基金托管人接任;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算、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开展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将统一接管基金;

(二)清理和确认基金财产、债权债务;

(3)基金财产的评估和变现;

(四)制作清算报告;

(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六)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配置基金资产。

5.基金财产清算期限为6个月,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首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根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财产清算后的所有剩余资产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和清偿基金债务后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与清算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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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和文件

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及相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

各方同意,因本基金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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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职地履行基金合同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获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以印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室和营业场所查阅。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广发沪港深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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