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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编辑从市医保局了解到,为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减轻大病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市医保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委员会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发布了《成都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支付标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降低大病保险最低支付标准。同时,大病保险的赔付率从50%提高到60%,对贫困人口的赔付率提高了5个百分点。

成都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从50%提高到60%

《规划》提出,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应根据上一年度基金运行情况和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的6%左右确定。可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险筹资能力进行动态调整。大病保险基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是大病保险的对象。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门诊特殊疾病),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保险期间内累计超过《方案》规定的起付线标准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计入《方案》规定的报销范围。

成都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从50%提高到60%

大病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单次住院或多次住院的符合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贫困人口在此基础上减少50%)。承担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对超出部分进行赔付。起付标准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进行调整。

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按照保险有效期内的累计医疗费用分期支付。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保险有效期内,扣除大病保险免赔额标准后,整体赔付比例不低于60%,具体分段赔付比例由商业保险机构通过招标确定。贫困人口每部分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增加5%,部分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96%。随着资金筹集和管理能力的提高,支付比例应逐步提高。苗,本报编辑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成都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从50%提高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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