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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小说越来越流行,网络成为文学创作的平台,成为多位网民的精神寄托之地。 越是如此,互联网越应该向网民积极提升,而不是暴力、色情等不健康的文案。 今天,主持人在“书呆子”家里写网络小说,却不知道自己违反了法律。

“宅男网上写色情小说被判刑 仅3天写1.4万余字”

禹州市的宋某30出头,结婚生了孩子。 平时,他不喜欢出去玩,总是呆在家里,玩电脑,看小说,是个“书呆子”。

有一次,他和朋友聚会,朋友之间谈论“黄段子”。 宋先生听了之后觉得很有“内涵”。 追问之后,朋友向他介绍了论坛,说:“我保证血脉相连。”

宋某一回家,进入朋友说要打开电脑的论坛,充斥着色情电影、照片和小说。 从此,浏览这个论坛成为宋某的一大爱好,停不下来。

年5月,宋某在论坛注册了“文艺范儿”的昵称“醉枕千秋梦”,一拿到邀请函就激活了账号。 看了“新手路线”的介绍后,他陆续发了三个新人的帖子,获得了一点免费积分。 他发现如果有重点的话,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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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后,沉浸在色情小说中的宋先生,看到论坛上发表的“文心雕龙第六届征文大赛正在火热进行中”的投稿,突然想到了原创的色情小说创意。

年5月18日,宋某以网络流行仙侠小说为框架,发表两篇文章,共7300余字,收集了多位注册会员的浏览和跟踪,宋某获得相应积分。 此后,宋某相继发表16章,共计7万余字。

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这部小说的各章中有长期描写男女裸体、猥亵、色情、性行为的情节。 因涉嫌交出淫秽物品,宋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宋某对调查结果和鉴定意见无异议,供认了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事实,并在法庭上道歉。

“真无聊。 第一,投稿越多,积分越高,等级和权限越高,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板块,所以有写小说的想法。 ”。 审判中,宋某说自己写色情小说的动机。 而且,宋先生说自己写作的过程也不容易。 “我平时经常在网上看这样的小说。 模仿网络小说,再加一点文案,就成了自己的作品。 ”。 宋某写文章短则三天,长则一周,平均每章3500字左右。 其中,宋某3天连载3章,字数达1.4万余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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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18日至7月13日,这本色情小说宋某共写了16章,共7万余字,共有106个积分、1902枚金币、18个金榜、786个感谢度、共50618人浏览。

在法庭上,宋某供述说,他写这篇小说并未与论坛管理员取得联系,但在网民投稿时,他做出了回复。 网民的“激励”对宋某写淫秽小说确实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证据表明,在宋某发表的各章小说之后,有多名网民和帖,网民为他提供了思路。 但是宋先生说,他自始至终没有收到任何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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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先生还说,他不擅长法律,也不知道这样写小说会触犯法律。 他在法庭上保证不再犯,要求从轻处罚。

最近,禹州市法院在一审中审查了此案,并以传递淫秽物品罪判处宋朝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连接来宾

主持人:在这个例子中,我们看到了当事人宋某的行为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 从道德上讲,我们当然不承认传播色情的行为,提倡严厉打击,但从法律上讲,在网络上发表色情小说会成为传播淫秽物品的罪吗? 什么情况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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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刑庭副庭长邢艺伟: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传播淫秽出版物、电影、音像、照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个罪恶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客观上表现为传播淫秽出版物、电影、音像、照片和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传达”首要指出租赁、播放、展示、赠送、分发、交换、讲解等行为,但这种行为必须在公众或公共场所实施。 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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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秘密的。

当然,在网络上发表色情小说并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语音通信局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新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这些小说达到一定的点击量,发表者应 传达范围小、观看人数少的,不构成犯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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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值得观察的是,不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播行为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而以传播者牟利为目的的,则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处罚更重。

来源:成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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