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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提示:1 .这起诉讼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已经采取法律措施保护公司的权益

诉讼基本情况和案件受理情况概述

近日,神州乔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其子公司焦作金健明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健明胶”)的民事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和传票。

河南省焦作市金建实业有限公司(金建明胶股东,以下简称“金建实业”)诉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因金建明胶到期未能偿还流动资金贷款,请求法院依法责令金建明胶支付本案贷款本金2800万元、贷款利息及诉讼费用。

焦作解放区法院已受理此案,并于2016年7月29日向金鉴明胶送达了民事起诉状、答辩状和传票。

据此,焦作解放区法院出具(2016)豫0802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价值3050万元(账面价值3091万元)的金鉴明胶厂房、构筑物、机械设备。

该案将于2016年8月17日在焦作解放区法院开庭审理。

二.与此诉讼相关的其他诉讼的描述

2007年10月,本公司与金建实业签订投资协议,协议规定本公司与金建实业合作成立金建明胶,金建实业承诺保证本公司的年投资回报率不低于8%。

2016年4月,公司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责令金建实业向公司支付投资收益人民币1122.3万元、违约金和诉讼费。

据此,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6)庆01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金建实业银行账户存款1205万元。

同时,由于金健明胶到期未能偿还公司流动资金贷款,2016年4月,公司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要求责令金健明胶依法支付贷款本金600万元、逾期还款利息和诉讼费用。

据此,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6)庆01民初字第1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金鉴明胶银行账户600万元存款。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上述案件,正在等待审理。

三、诉讼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1.金健明胶于2016年1月底停产。因贷款纠纷扣押其资产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金健明胶的扣押资产(按账面价值计算)和冻结账户资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78%,不会对公司资产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已对金建实业提起诉讼,指控其未支付公司的投资收益和金建明胶的未偿贷款,并通过合法渠道保证了公司的投资收益和资金安全。

4.还有其他未公开的诉讼和仲裁事项吗

除上述诉讼案件外,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应当披露但尚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V.供参考的文件

1.民事诉讼

2.受理案件通知书

3.应诉通知书

4.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5.焦作解放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宣布。

神州乔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5日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关于诉讼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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