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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宣布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议时,必须同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处名称和公证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决议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具有约束力。

(九)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原因、条件、程序和表决条件的规定,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修订将导致相关内容的取消或变更。 基金管理人在事先咨询基金托管人并向监管机构报告后,可以直接修改和调整本部分内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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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收入分配原则、实施办法

(一)基金收入分配原则

1.在满足相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最高为6倍,每只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只基金份额可分配利润的10%。基金合同生效不足3个月的,不得进行收益分配;

2.基金收入的分配有两种方式:现金分红和分红再投资。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自动将现金分红转换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如果投资者不选择,基金的默认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份额在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的分配额不能低于其面值;

4.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分配权利;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在不影响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收入分配计划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明确自收益分配基准日起的可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金额和比例以及分配方式。

(三)收入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布和实施

基金收入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基金托管人审核,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从基金分红日到收益分配基准日(即计算可分配利润的截止日期)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否则以此规定为准。

四.基金财产管理和运营相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和比例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净资产值的1.5%的年利率计提。管理费计算如下:

H = e× 1.5% >当年天数

h是每天应计的基金管理费

e是基金前一天的净资产值

基金管理费按日计算,按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基金管理费转账指令,基金托管人在次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如遇法定节假日及公众假期,付款日期将会延期。

(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净资产值的0.25%的年利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当年天数的0.25%

h是每日基金托管费

e是基金前一天的净资产值

基金托管费按日计算,按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基金托管费转账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审核后的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从基金财产中提取。在法定假日、公共假日等情况下。,付款日期将被推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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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范围为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内资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其他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及可转换债券单独交易(爱吉、净值、信息)、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短期融资券及其他债券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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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未来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投资于创新升级相关企业的证券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所需的交易保证金后,一年内到期的现金或政府债券应至少保持基金净资产值的5%;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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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未来投资于其他品种或改变投资比例要求,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作出相应调整。

(2)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一)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投资于创新升级相关企业的证券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

(二)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所需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不足一年的政府债券;

(三)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四)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五)基金持有的所有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3%;

(六)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权证的10%;

(七)基金在任何一个交易日购买权证的总额不得超过基金前一个交易日净资产值的0.5%;

(八)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持有人的各种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九)基金持有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20%;

(十)基金持有的相同(指相同信用评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十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投资于同一原股权持有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的10%;

(十二)基金投资信用评级在bbb(含bbb)以上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信用评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应当自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卖出。

(十三)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认购。基金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总资产。基金申报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总额;

(14)基金公司债券回购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最长期限为一年,到期后不得展期;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的基金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40%;

(十五)基金持有单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价值不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十六)基金持有的所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20%;

(十七)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以下投资限制:

任何交易日结束时,所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结束时,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与所持证券的市场价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证券是指股票、债券(不包括一年内到期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和买入并转售的金融资产(不包括质押式回购)。任何一个交易日结束时,基金持有的卖出的股指期货合约的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任何交易日(不含清算日)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量不得超过基金前一交易日净资产值的20%;基金持有股票的市值和买卖股指期货合约的总值(差额计算)应符合基金合约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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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以下投资限制:

任何交易日结束时,买入所持国债的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结束时,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与所持证券的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95%;在任何交易日结束时,卖出基金持有的国债的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持有的债券市场价值(不包括到期日不足一年的政府债券)和买卖国债的期货合约价值,总额(差额计算)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任何交易日(不含清算日)交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量不得超过基金前一交易日净资产值的30%;基金持有的债券市值(不包括到期日不足一年的政府债券)和买卖国债的期货合约总值(差额计算)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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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二十)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十二)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检查。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或取消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基金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不改变基金的投资目标和风险回报特征。

2.禁止的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

(三)从事无限责任投资;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出资;

(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不正当证券交易活动;

(七)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资产交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其有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止利益冲突,建立和完善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执行。关联交易必须事先获得基金托管人的批准,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批准。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六个月对关联交易进行一次审查。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应程序后,不得受到上述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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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净资产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法

(一)基金净资产价值的计算

基金的净资产值是指基金的总资产值减去基金的负债。

(二)基金净资产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购买或赎回基金份额前,应至少每周公布一次净资产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开始购买或赎回基金份额后,应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等媒体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累计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公布基金的净资产值和股份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和累计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变更

1.基金合同的变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议不能通过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并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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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决议自表决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或者新的基金托管人接任;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算、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开展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将统一接管基金;

(二)清理和确认基金财产、债权债务;

(3)基金财产的评估和变现;

(四)制作清算报告;

(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六)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配置基金资产。

5.基金财产的清算期限为6个月,但如果基金持有的证券流动性受到限制,不能及时变现,清算期限将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首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根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财产清算后的所有剩余资产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和清偿基金债务后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与清算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应当在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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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和文件

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及相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

各方同意,因本基金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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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获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以印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室和营业场所查阅。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广发创新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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