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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足够的相反证据,按照会议通知的规定提交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应被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上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应被视为有效表决。 模糊或矛盾的表决意见视为弃权,但应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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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提案或者同一提案中并列的事项应当分别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会议

(一)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召集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后宣布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会议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事为监票人;如果股东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者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未出席股东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主持人应当在会后宣布,将从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会议,计票的有效性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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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票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投票后立即进行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清点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提交的投票结果有疑问,可在宣布投票结果后立即重新计票。监票人应重新计数,并且重新计数应限于一次。重新计票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重新计票结果。

(4)计票过程应经公证处公证。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绝出席会议,计票的有效性将不受影响。

2.交流会议

如为通信会议,计票方式为:由会议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事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或基金托管人召集的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计票,计票过程需经公证处公证。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绝派代表监督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计票和表决结果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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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生效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之日起生效。

召集人应当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宣布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议时,必须同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处名称和公证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决议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具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理由、条件、程序和表决条件的规定,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如果相关内容因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修订而被取消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可在咨询基金托管人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提前公告后,直接修改和调整本部分内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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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入和资金分配

(一)基金收入分配原则

1.当同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基础指数增长率1%以上时,可以进行收益分配。在收益评估日,基金经理计算基金份额的净增长率和同期基础指数的增长率。计算方法见招股说明书;

2.本基金分配收入的原则是,收入分配后基金份额的净增长率尽可能接近同期基础指数的增长率。根据基金的性质和特点,基金的收入分配不需要以弥补浮动损失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除息后的净值可能低于其面值;在满足基金收入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入每年最多分配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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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收入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3个月的,不得分配收入;

5.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分配权利;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入分配计划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明确自收益分配基准日起的可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金额和比例以及分配方式。

(三)收入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布和实施

基金收入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基金托管人审核,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从基金分红日到收益分配基准日(即计算可分配利润的截止日期)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入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过程中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财产管理和运营相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和比例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净资产值的0.50%的年利率计提。管理费计算如下:

H = e ×当年天数的0.50%

h是每天应计的基金管理费

e是基金前一天的净资产值

基金管理费按日计算,按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基金管理费转账指令,基金托管人在次月的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在法定假日、公共假日等情况下。,付款日期将被推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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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净资产值的0.10%的年利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当年天数的0.10%

h是每日基金托管费

e是基金前一天的净资产值

基金托管费按日计算,按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基金托管费转账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审核后的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从基金财产中提取。在法定假日、公共假日等情况下。,付款日期将被推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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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指标许可费

基金的指数许可费按基金前一日净资产值的0.03%的年利率计提。指数许可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3% >当年天数

h是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费

e是基金前一天的净资产值

指数许可费的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如果充电时间少于一个季度,应按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指数许可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按日计提,按日累计,按季度支付。指数许可费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审核后,于下一季度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V.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该基金主要投资于基础指数的成份股和替代成份股,即中国军事工业指数。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少量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其他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但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开仓完成后,基金对标的指数成分股和替代成分股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资产值的90%,不得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权证、股指期货等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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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未来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一)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和替代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值的90%,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二)基金持有的所有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3%;

(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权证的10%;

(四)基金在任何一个交易日购买权证的总额不得超过基金前一个交易日净资产值的0.5%;

(五)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基金还必须遵守以下限制:任何交易日结束时,所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结束时,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与持有的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0%,其中证券是指股票、债券(不包括一年内到期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和买入并卖出的金融资产(不包括质押式回购)。任何一个交易日结束时,基金持有的卖出的股指期货合约的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任何交易日(不含清算日)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量不得超过基金前一交易日净资产值的20%;每个交易日结束时,扣除股指期货合约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留存不少于交易保证金两倍的现金;基金持有股票的市场价值和买卖股指期货合约的价值,总额(差额的计算)应符合基金合约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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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持有人的各种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七)基金持有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20%;

(八)基金持有的相同(指相同信用评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九)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投资于同一原股权持有人的各种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种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的10%;

(十)基金投资信用评级在bbb以上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信用评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应当自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卖出。

(十一)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认购。基金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总资产。基金申报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总额;

(十二)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十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标的指数成分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检查。

如果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改变了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额,基金公司可以在履行相应程序后相应调整禁止和投资比例限额规定,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限制。如果适用于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的投资将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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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的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

(三)从事无限责任投资;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出资;

(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不正当证券交易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活动。

利用基金资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重大利益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止利益冲突,遵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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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了上述限制。如果它们适用于基金,基金的投资将不再受到相关限制。

六.基金净资产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法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净资产值是指基金的总资产值减去基金的负债。

(二)基金净资产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法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购买或赎回基金份额前,应至少每周公布一次净资产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开始购买或赎回基金份额后,应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等媒体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累计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公布基金的净资产值和股份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和累计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变更

1.基金合同的变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议不能通过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并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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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决议必须在生效后方可执行。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或者新的基金托管人接任;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算、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开展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将统一接管基金;

(二)清理和确认基金财产、债权债务;

(3)基金财产的评估和变现;

(四)制作清算报告;

(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六)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和公告;

(7)配置基金资产。

5.基金财产的清算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首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根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财产清算后的所有剩余资产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和清偿基金债务后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与清算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应当在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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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和文件

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及相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

各方同意,因本基金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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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获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以印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室和营业场所查阅。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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