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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起源于欧美。它原本是指证券经纪人在向投资者推荐投资产品时,应关注投资者的需求和投资目的。后来,适合性制度的内容得到不断发展和丰富,要求金融中介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应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水平、投资知识和经验相匹配,并“向适当的投资者出售适当的产品”。由于证券期货领域的高度专业性、金融产品的日益复杂性以及投资者在信息不对称中的相对弱势地位,投资者适宜性体系在欧美、日本等海外市场已经普遍建立,要求金融机构负责客户的适宜性评估和管理。可以说,投资者适宜性制度实质上是投资者保护制度。

强化经营机构责任 落实适当性制度

投资者适应性制度是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基本制度。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充分证明,向不合适的投资者出售不合适的金融产品存在很大的风险,运营商在不了解产品特性的情况下盲目向投资者推荐产品是非常危险的。目前,中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他们抵御风险的能力很差,他们容易盲目投资,并且经常成为市场波动的受害者。然而,适当性制度要求经营机构只能向具有一定财务实力、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的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这就保证了参与市场的被选择的客户具有较强的风险承受和控制能力,与他们购买的产品相匹配,并能合理预测市场趋势。投资者适宜性制度的实施,一方面降低了单个投资者因非理性操作而面临重大损失和影响自身生活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它减少了投资者的非理性投资行为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不合理波动,影响市场稳定发展的情况。

强化经营机构责任 落实适当性制度

在中国的金融期货市场,投资者适宜性制度并不新鲜。早在2010年股指期货上市时,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就坚持“为合适的投资者提供合适的产品”的监管理念,建立了股指期货的投资者适合性体系。2013年,国债期货的上市也遵循了这一制度,并进一步更新为金融期货投资者的适当性制度:一是设定严格的资本门槛,要求客户开立50万元以上的保证金账户;其次,我们必须通过金融期货的基础知识测试。只有掌握了金融期货的基本知识,我们才能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第三,你必须有金融期货模拟交易或商品期货交易的经验。期货的主要功能,如风险管理和价格发现,通过市场上许多投资者玩的游戏反映出来。因此,投资者越成熟,市场就越能更好地发挥自身的功能,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从金融期货运行六年多来,投资者适宜性制度有效防止了中小散户的盲目参与,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平稳有效运行保驾护航。制度效应已经出现。

强化经营机构责任 落实适当性制度

证券、期货公司等经营机构是实施适当性制度的主体。实施适当性制度的关键在于明确运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强化其作为责任主体的地位。经营机构通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获得利润,并有开发更多客户和销售更多产品的自然冲动。与此同时,他们对产品或服务有更全面、更深入的了解,相对于投资者而言,他们处于有利地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就是赋予经营机构一系列适当性义务,要求其承担“卖方责任”,从而抑制经营机构的短期利益冲动,平衡双方利益需求,增强经营机构的长期竞争力。

强化经营机构责任 落实适当性制度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强化了期货公司和其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并作为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统一适用于证券期货领域,弥补了现有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不足。

《办法》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明确了经营机构在适应性管理全过程中的义务,涵盖了从了解投资者、分类、评价产品和评级到适应性匹配、从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预警到持续满足要求等全过程和环节。严禁采取考核和激励措施,鼓励员工不当销售,最终达到“向适当的投资者销售适当的产品”的目的。因此,《办法》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适当管理的行为准则。同时,《办法》突出了对非法经营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并制定了与义务相对应的监督措施和行政处罚,以确保相应的义务得以履行。这是一条有齿的法律。在要求经营机构承担相应义务的同时,《办法》还规定,投资者应当“自担风险”,这有助于明确期货公司等经营机构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界限。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强化经营机构责任 落实适当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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