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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宜性管理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有效措施,也是国内外市场广泛采用的制度安排。自2010年3月试点以来,融资融券业务保持快速增长。截至2016年11月底,融资融券余额9765亿元,开户投资者达到480万人。融资融券逐渐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的基本交易制度。然而,融资融券作为一项创新业务,具有高杠杆、高风险的特点,这决定了该业务必须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宜性管理要求,确保参与投资者有足够的投资经验和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强化适当性管理 稳步发展两融业务

自创业初期以来,投资者的适当管理一直被视为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重点。试点初期投资者适宜性管理要求,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客户必须满足开户时间不少于18个月、证券资产不少于50万元的要求。2015年7月,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对投资者资产的要求,比以前的要求更加严格,并规定客户在开立信用账户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证券资产均高于50万元。

强化适当性管理 稳步发展两融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已近七年。投资者规模不断扩大,融资融券业务总体保持稳定,未发生大规模投资者风险事件,这与完善的投资者适宜性管理要求是分不开的。严格的投资者适宜性管理体系使得投资者参与业务的结构日益合理。截至目前,全市场已开立信用账户的投资者约有480万人,占普通a股投资者的不到5%。25%的融资融券投资者是活跃客户,数量约为120万。其中,约60%的净资产低于50万的中小客户融资融券余额约为900亿元,占市场融资融券余额总额的不到10%,净资产超过1000万的客户占40%以上。跟踪分析近年来融资融券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发现融资融券投资者在交易经验、盈利能力和套期保值能力方面明显优于普通a股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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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一些证券公司仍然存在“重规模、轻控风”的问题,违反投资者适宜性管理规定的现象时有发生。在2014年和2015年融资业务现场检查中,中国证监会发现,许多证券公司向不合格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业务,不仅涉及华泰、广发等大型证券公司,还涉及五矿、长城等中小证券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采取了暂停开立新的融资融券信用账户、责令限期改正、增加合规检查次数、对相关公司进行书面警告等行政监管措施,有效遏制了投资者盲目扩张和证券公司追逐短期经济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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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宜性管理要求,不仅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有利于证券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专业知识不足或风险承受能力弱的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往往没有正确的投资理念,喜欢盲目跟风,具有严重的短期投机心理。他们只关注杠杆交易,却忽略了与之相关的高风险。部分客户头寸高度集中,在遇到极端风险事件时会持仓,导致证券公司坏账损失;也有一些客户认为证券公司未能履行损失发生后的信息提示和强制平仓通知义务,导致与证券公司多次发生诉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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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创业板、“新三板”、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业务市场都对投资者适宜性管理提出了要求。这些制度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总体来看,相关规定仍存在标准不一、权责不清、约束力不强等问题。本次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构建适当的管理体系框架、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义务、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多方面建立了全面统一的投资者适宜性管理体系,有利于督促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严格遵守监管底线,是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强化适当性管理 稳步发展两融业务

首先,规范经营机构的相应义务,突出经营机构的执业要求。《办法》明确要求证券经营机构承担“卖方责任”义务,全面严格规范证券公司相关行为,明确了经营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要求,并对进一步强化适当性管理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

强化适当性管理 稳步发展两融业务

具体到融资融券业务,我们认为证券公司应该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禁止不适当的考核和激励措施,切实转变“重发展、轻控风”的发展思路,不以融资融券业务开户数和融资融券余额为业务计量标准,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保持业务底线,促进业务发展。第二,证券公司应严格控制“开户”,充分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目标、资产金额、投资经历、财务状况、风险偏好和信用记录,严格审批授信额度,使投资者行为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及时限制不适合杠杆投资、对融资融券业务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第三,证券公司应做好投资者融资融券适宜性的持续管理,积极研究判断投资者的投资目标、交易特征和风险偏好,关注投资者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变化。对于相关条件恶化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发出风险预警,并调整其信用额度、杠杆水平和集中度要求。

强化适当性管理 稳步发展两融业务

第二,明确非法机构或个人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以确保履行适当的义务。《办法》的颁布强化了监管自律和法律责任,增强了证券公司落实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主动性,确保了适当性义务的落实。

此外,《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管理办法》对融资融券投资者规定了相应的要求,但没有明确对违反相关要求的证券公司的处罚措施,导致该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约束力不足。《办法》制定了与义务相对应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规定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监管和自律责任,增加了证券公司的违法成本,增强了监管约束力,确保了监管和处罚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强化适当性管理 稳步发展两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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