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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拒绝不返还“不当利益”

古语有云“君子爱财,取路”,意思是作为正直的人,赚钱应该合理合法。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些赚钱的人赚钱的方法不太“光明正大”。 有些人认为自己收到对方错误的钱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事后别人索取也能找到不归还的理由。 但其实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这些意外的财产必须归还,这就是所谓的“不当利益”。

【要闻】“不当得利”不能拒不归还

企业误发巨额红包员工“笑纳”拒绝退款

最近,福建省福安市发生民事纠纷事件,一家保险企业为了提高员工士气,于2008年发表了“群雄逐鹿琅琊榜”的激励活动。 首先,保险企业在网站上公布潜在的目标群体名单,然后营业员变更名单上的顾客签名,每天成功转换前50名顾客的营业员,每天发布“琅琊先驱排行榜”。 合格的业务员可以随机获得8元到288元的“旺财红包”。

【要闻】“不当得利”不能拒不归还

黄某是该保险企业的业务员,看企业举办的活动积极参加。 那年年底,保险企业在网站上公布了当选名单,黄某位居先锋排行榜。 黄某接到企业的红包就傻了。 本来是8元到288元的随机红包,企业居然给了黄某90405元。 黄某知道企业付了很多钱,但黄某不仅沉默不语,还默默地拿走了那笔钱。

【要闻】“不当得利”不能拒不归还

本来,保险企业是因为员工的失误,把本来支付的小额红包错误地变成了巨额的红包。 企业发现这种情况后,找到黄某协议,希望他能归还很多钱,但经过一些协议,黄某还是拒绝归还。 因此,企业必须诉诸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归还黄某。

【要闻】“不当得利”不能拒不归还

对起诉,黄先生主张参加的活动复印件不明,认为保险企业发行90405元是赠与行为。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不当得利”案件。 法院认为,经过审理,根据法律的规定,没有合法依据,获得不当利益,给别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把得到的不当利益返还给损失的人。

这家保险企业发布的app活动将进行公布推进,约定符合条件的业务员可以获得8元到288元的随机旺财红包。 黄某参与活动当选的,保险企业必须遵守约定向黄某发行8元到288元的不同随机旺财红包。 目前,该保险企业因从业错误向黄某实际发放90405元,黄某在活动规则中限定的最高额288元以外的部分( 90117元)没有合法依据,是不当利润,保险企业受到此损失,黄某应取得的不当利润被该保险企业

【要闻】“不当得利”不能拒不归还

法院表示,黄某的辩解不符合常识,也没有提供证据表明参加保险企业举办的其他活动应该接受该保险企业的90405元的赠与。

因此,法院最终判定黄某返还该保险企业的不当利润90117元和利息。

双方都不承认有贷款关系的不当利益

上述事件,事件比较直接,不难理解。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不当得利案件多而杂,与债权债务的关系纠缠在一起,因此法官首先调查了很多杂乱的事实情况,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评价是否是“不当得利”,给案件的审理增加了很多困难。 最近,北京海淀法院审查了这种不当得利案件。

【要闻】“不当得利”不能拒不归还

这件事的原告熊先生控诉说,从去年12月到去年5月,与被告人章某没有任何贷款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共计将500万元汇到了章某银行账户。 她向章某账户转账的行为来自自己债权人龙某的还款要求,即龙某要求熊把借款项目交给章某。

【要闻】“不当得利”不能拒不归还

但是,熊先生转账结束后,龙某先生否定了熊先生所有的还款行为,就熊先生享有的债权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 熊先生认为,因为龙某否认了还款行为,章某占有熊先生汇款的500万元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不正当的利益,必须归还。

【要闻】“不当得利”不能拒不归还

章某答辩说,他不同意熊先生的诉讼请求。 熊先生汇给他500万元后,双方发生民间贷款关系,章某反而汇给熊先生800多万元,这个金额远远超过熊先生在本案中主张的不当得利金,熊先生没有履行这部分借款的偿还义务。 本章某占熊先生的500万元不可不当得利,因此熊先生无权要求归还。

【要闻】“不当得利”不能拒不归还

据法院审理,从去年12月到去年5月,熊先生通过银行汇款的方法将多个共计500万元汇给了章某。 章某从去年6月到去年10月期间通过银行汇款汇给熊先生共计155件,汇款金额远远超过了500万元。

审判中,熊先生和章某承认双方之间有借款关系,但熊先生在本案中主张的500万元不是贷款,而是接受案件的外人龙某的指示支付给章某,但受到法院的审问,龙某先生指示熊向章某汇款。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章某是否获得涉案500万元获得了不当利益。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第一,如果熊先生和章某先生承认双方之间存在民间贷款关系,熊先生认为与本案有关的500万元应该是不正当的利益,并就此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熊先生现在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说明涉案500万元联系独立于双方的民间贷款关系。 这是因为根据现有证据和双方法庭陈述,章某不能认定取得和占有涉案500万元的汇款没有法律依据。

【要闻】“不当得利”不能拒不归还

第二,获得不当利益的法律关系具有一方受损、另一方受益的法律特征。 在本案中,可以根据章某提出的证据说明给熊先生的汇款金额远远超过500万元。 这是因为不能根据现有证据认定章某获得500万元,占有的行为会损害熊先生的利益,章某由此受益。

【要闻】“不当得利”不能拒不归还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熊先生非法获利500万元,章某应归还的诉讼请求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

法官的释法

认定为“不当利益”

是没有合法依据的

海淀法院东升法庭朱法官解释说,对合同债务和侵权债务,不当得利的债务是独立的债务类型,意味着通过合法获利而不损失他人的事实。 获得不当利益的称为受益人,遭受损失的称为受害者或受害者。 获得不当利益的事实发生后,根据法律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得到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者。

【要闻】“不当得利”不能拒不归还

以不当利润发生的事实原因为基准,不当利润可以分为不当利润支付和非利益支付两大类。 不当利润的支付基于支付产生的不当利润。 在这种不当得利中,受益人的所得收益是受害者造成的,这种不当得利的类型包括缺乏最初目的(非债务偿还等)、达到目的(如预期目的的达成)、目的的消失(解除条件的达成等)。 在第二起案件中,熊先生主张的是非债务偿还类型的支付不当得利。

【要闻】“不当得利”不能拒不归还

根据我国法律对不当利益的定义,不当利益应该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 .一方受益

.另一方受损

3 .一方受益和另一方损伤之间有因果关系

4 .没有合法依据。

朱说,一方受益,另一方受损是不当收益最明显、最具代表性的特征。 在熊先生的案件中,熊先生声称没有有章的法律依据而取了500万元的汇款,但根据双方审判中陈述的事实,与后续的熊先生有章的民间贷款关系,有章的女性也通过汇款方法向熊先生提供了500万元以上的借款。 这是因为从钱的往来金额来看,熊先生有章汇款500万元的行为没有对熊先生造成损伤,得到章有利,不满足不当的法定构成要件。 从解释责任来看,熊先生没有提出证据表明这500万元联系独立于双方贷款关系以外的不当利益债务。

【要闻】“不当得利”不能拒不归还

当然,认定“得利”联系为“不当”的核心要件是没有合法依据,即受益人受益没有法律依据。 这包括获取利益时没有合法依据和事后失去合法依据.。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要闻】“不当得利”不能拒不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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