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673字,读完约4分钟

山东大学长江学者陈哲宇因涉嫌贪污事件等达成二审判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陈哲宇等犯有贪污罪,陈哲宇的刑期从一审的4年改为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1月25日,济南中院作出上述判决,陈哲宇的代理律师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周泽第二天拿到了判决书。

事发前,陈哲宇拥有长江学者、山东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山大医学院神经生物学系主任等多项称号。

为了使自己的实验室能稍微繁琐合理地清算必要的费用,另外为了在经费不分割的时候维持运转,陈哲宇和同事用虚开发票的方法陆续拿出400万元的课题经费设立了“小金库”,通过科学研究的贡献“小金库” 年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在一审中对他和3名同事犯了贪污罪,陈哲宇被判刑4年,被罚款25万元。 (详见《中国青年报》年5月11日5版《长江学者50万元“绊倒”)

【要闻】长江学者陈哲宇贪污罪成立 因自首情节改判两年半

以贪污罪被起诉后,陈哲宇总是认为自己的行为违反了,但没有犯罪。 陈哲宇及其辩护人主张,此案的罪名认定有很多争议。 比如他们分的50万元并不是全部来自科研费,其中一部分是混合员工的个人存款,原企业的利润。 另外,山大有数百万元陈哲宇应得的收入,为实验室建设先行支付的资金没有支付给他,这部分金额扣除后,事实上没有提到贪污。

【要闻】长江学者陈哲宇贪污罪成立 因自首情节改判两年半

一审判决后,陈哲宇上诉。 二审辩护律师周泽也反复无罪辩护,提出了新的辩护意见。

济南中院的判决书称,被告上诉后,中院认为此案不是必须依法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开庭审理。 审理中,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搜查,建议延期两次审理此案,年7月4日和10月4日,中院应检察机关的请求,重新审理此案,现在审理结束。

【要闻】长江学者陈哲宇贪污罪成立 因自首情节改判两年半

判决书表明,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陈哲宇的自首情节没有正确认定,各被告人归还

二审判决也应对了一审判决中存在争议的几个焦点问题。 陈哲宇及其辩护人说,分到的50万元不是从所有夹克上收取的课题经费,而是由团队实验师李琳(化名)保管适用经费。 这笔钱实际上与李的个人财务、实验室和其他企业的正常业务混在一起,其中企业利益混在一起,有“交叉录用”,客观上无法区别是否是课题经费。

【要闻】长江学者陈哲宇贪污罪成立 因自首情节改判两年半

根据二审判决,金钱是一种类,李琳用其多个银行账户保管提取的科研经费,互相交叉,这50万元无论来自哪个银行账户,提取陈哲宇负责的哪个项目,都不影响这个金系提取的科研经费。

陈哲宇及其辩护人还强调,应认定贪污罪50万元的涉案金额,扣除实际陈哲宇应得到的正当收入即项目组成人员的加班费、劳务费、科研业绩、相关荣誉奖励、医学院教育维持费等。 陈哲宇也为实验室购买过仪器和试剂,这些共计数百万元,远远超过被指出为贪污的50万元。

【要闻】长江学者陈哲宇贪污罪成立 因自首情节改判两年半

二审判决指出,陈哲宇数年来没有向山大财务部门提出科学研究小组有加班事实、需要领取加班费的申请,没有事件后加班费还没有领取的事实根据,也不符合山大的管理规定。

陈哲宇有长江学者和泰山学者两个称号,山东大学主张没有支付他的长江学者奖金。

二审判决认为,由于两者的聘期重合,山大根据,而且享受两种以上的荣誉,只支付一项荣誉津贴的大体上,陈哲宇支付了待遇高的泰山学者聘期内应该享受的津贴。 陈哲宇的辩解与山大的意见相反,从侵占中扣除的理由不足。

【要闻】长江学者陈哲宇贪污罪成立 因自首情节改判两年半

二审判决显示,陈哲宇和相关证人为实验室购买了仪器和消耗品,但没有提供购买的发票和收据等书面证明,无法说明其来源和价格。 另外,陈哲宇在事发前几年没有要求山大清算相关消费,也没有从李琳涵盖的经费中清算,要求扣除的理由也同样不足。

【要闻】长江学者陈哲宇贪污罪成立 因自首情节改判两年半

二审判决指出陈哲宇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有自首情节,设立湖星企业的首要目的是顺利开展科研项目,从湖星企业成立到注销的几年间,没有直接侵占企业注册资金。 审计部门介入调查后,陈哲宇为了掩盖挪用公款这一轻犯罪行为,私分注册资金,实施贪污这一重罪行为,退了所有的钱。 从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后各环节考虑,综合犯罪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其具有的上述法定、酌量宽的处罚情节,决定减轻处罚。

【要闻】长江学者陈哲宇贪污罪成立 因自首情节改判两年半

据说陈哲宇还没有决定是否最终起诉。

本报北京一月二十八日电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王景闪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要闻】长江学者陈哲宇贪污罪成立 因自首情节改判两年半

地址:http://www.cdsdcc.com/cdzx/158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