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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家企业改名提起诉讼。 这家企业改名为“宁波龙凤”,生产的汤圆被称为“宁波龙凤”汤圆,龙凤汤圆是上海有名的企业品牌。 今年2月,上海国福龙凤食品有限企业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等为由,向法院起诉了制造商宁波龙凤食品有限企业、经销商上海亿阳食品有限企业。
【事件】上海国福龙凤企业成立于1992年,1996年在第30类水饺、汤圆等商品中注册了“龙凤”的商标,并继续注册,该注册商标在比较有效期内。 现在这家企业在全国有34家销售分企业,“龙凤”企业品牌已经成为中国速冻食品的知名企业品牌。

【要闻】企业生产“龙凤”汤圆“傍名牌” 被判赔上百万

宁波龙凤企业成立于1999年,2012年4月更名为现有名称,生产汤圆等速冻食品,代理销售其他企业产品。

调查显示,宁波龙凤企业近3年免税营业总收入至少2700万元,第一收入来源于代理销售的其他企业品牌速冻食品,法院酌情考虑相关标志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宁波龙凤企业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主观上有侵权恶意,企业收入完全来源于采用了包括“龙凤”字在内的标志等各要素,宁波龙凤企业立即判定停止了原告的侵害。 公司名称变更后,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不得包含“龙凤”字样上海亿阳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宁波龙凤企业生产的侵权商品宁波龙凤企业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113.688万元,上海亿阳企业对其中3万元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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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最高人民法院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审理相关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第1条第1款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复印件作为公司尺寸强调采用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是,

法官表示,宁波龙凤企业在网站、商品包装袋上显示“宁波龙凤食品有限企业”的公司名称时,用大尺寸显示“宁波龙凤”的文字,用小尺寸显示“食品有限企业”的文字,“宁波龙凤”的文字颜色也是“食品有” 这是强调录用公司的尺寸,主观上显示原告龙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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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采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或商品装饰,误解公众的,属于侵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宁波龙凤企业在汤圆等速冻食品中采用了含有“龙凤”文字的商品名,如“宁波龙凤水果汤圆”“宁波龙凤汤圆”,容易使公众误解商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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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两种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龙凤”注册商标专用权。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要闻】企业生产“龙凤”汤圆“傍名牌” 被判赔上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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