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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早报》编辑冯迅

当人们到了中年,他们必须在工作场所面对激烈的竞争。《天府早报》编辑的一项调查发现,成都市发生了多起劳动争议案件:竞争失败被调整到新的岗位;他住在青白江,他的职位突然被调到武侯区。通勤时间增加了大约3个小时。仓库部门的经理成了仓库部门的仓库管理员,他的工资大大降低了。这些案件的主角最终通过法律途径保护了自己的权益。成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东平提醒从业人员:“要增强证据保留意识,发现劳动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及时维权,依法维权。双方矛盾激化,劳动关系解除后,不要使用&lsquo。一次性的有人认为,不应因为相关的权利和利益超过了法定的仲裁期限而阻止其实现。”

竞争就业、调换岗位、降低工资&保护中年工作场所的合法权益

调换工作,降低工资

仓库经理成为仓库经理

解除合同赔偿42,000元

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否则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天府早报》的编辑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件。黄于2010年去成都的一家公司从事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三份劳动合同。其中,2017年4月签订的合同规定合同期限为2017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7日。公司将聘请黄担任仓储部经理。公司有权根据黄的考核结果和工作表现调整其职务或岗位。

竞争就业、调换岗位、降低工资&保护中年工作场所的合法权益

2017年9月11日,公司下发《关于聘任和解聘黄等人的决定》,免去黄的仓储部经理职务,由他担任仓储部保管员。仓库经理和仓库保管员的职责是不同的,后者的报酬较少。黄当天向公司请假一周。四天后,黄以邮件形式向公司提交了《通知》,通知公司自2017年9月15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016年年终奖、购股款、另一半双倍工资等。理由是公司无故终止其仓储部经理的职务,没有与他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并强迫他终止劳动合同等。该月22日,公司发出处罚通知,通知黄5日不上班,扣除黄9月份工资后辞退。

竞争就业、调换岗位、降低工资&保护中年工作场所的合法权益

黄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截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公司支付的工资为9000元。公司支付了4.2万元的经济补偿金(2010年至2017年7年,平均月薪600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向黄支付经济补偿金4.2万元;黄的其他仲裁请求被驳回。

经审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变更劳动合同,但不得滥用其权利损害劳动者的利益,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无故擅自降低劳动者的岗位和工资。本案中,公司免去黄的仓库部经理职务,代之以仓库部仓库保管员职务,从根本上改变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和黄的工作条件。

周东平律师表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变更劳动合同,但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不得以违反劳动合同借调岗位为由随意降级或降薪。否则,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作场所的改变

青白江转岗至武侯区

每天增加3个小时的通勤时间

改变工作场所可能意味着更多的通勤时间。但是你知道吗?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对劳动岗位进行合理变更。但是,工作地点的调整应该在一定的范围内。如果超出了劳动者的合理范围,则该职位的调整是不合理的,法院不予支持。

雷某在一家公司的青白江分公司工作。双方在2017年签署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乙方从事销售工作,甲方可以调整乙方在甲方其他营业场所或甲方其他关联企业工作,乙方自愿同意服从甲方的调整安排

2018年7月7日,公司下发《关于支持区域集团门店改造的通知》,要求雷到武侯区门店工作。雷没有去武侯店上班,但仍在原店工作。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理由是雷未能在新的岗位上工作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收到公司终止通知后,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定公司向磊支付非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9209.59元。据了解,雷现居成都市青白江区,原工作地点在青白江区。在工作调动之前,他原来的早班时间是晚上9:30到15: 30。在工作调动之后,他不得不在晚上7:30乘坐班车到他的新岗位,并在晚上7: 00后返回青白江区。在工作调动之后,他每天的通勤时间增加了3个小时。

竞争就业、调换岗位、降低工资&保护中年工作场所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与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雷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他声称的依据是,雷谋没有上班,因为他在调动后没有到岗。本案雷住在青白江,原工作地点在青白江,调任工作地点在成都市武侯区。尽管公司提供了班车,每天上下班的通勤时间增加了大约3个小时,这显然超出了工人的合理范围。因此,工作调动是不合理的。最终,雷某拒绝到新岗位报到,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这不是旷工。青白江分公司以雷旷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不足。不符合法律法规。这是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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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企业不能随意降级或减薪。

工人注意保留社会保障和其他证据

此前,成都法院还发布了新职位竞争案。李某在四川某建筑公司工作,从事管理工作,因竞争失败,从成都调到凉山州项目监理部。他拒绝到新岗位报到,并被公司以无故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最终,法院裁定该公司的行为是“非法终止”。

那么,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周东平提醒,为了全面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要强化证据保留意识,要注意保留社保缴费记录、工资支付凭据、工作证件、企业宣传规章制度、加班记录、请假申请和劳动合同等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凭据。应尽可能保留原始证据,必要时可寻求公证机构的支持,以便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的仲裁和诉讼过程中,用于查明案件事实和支持诉讼请求。”

竞争就业、调换岗位、降低工资&保护中年工作场所的合法权益

此外,周东平明确提出要有限制意识,“发现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依法维权”不要因双方矛盾激化而主张劳动关系解除后的“一次性”,以免相关权益因超过法定仲裁期限而无法实现。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竞争就业、调换岗位、降低工资&保护中年工作场所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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