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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股票和债券市场改革和法治建设”被列入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如何建立合法的资本市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张宏莉7日发表了讲话。他建议,修订《证券法》应成为今年经济和金融立法领域的重中之重,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应成为修订《证券法》的重要内容。高效的法治也需要完善的执法体系。张宏莉建议加强执法,增强法律法规的威慑力量,真正协调立法和执法。
在大力推进中国证券市场改革的背景下,信息披露违规、内幕交易案件、市场操纵案件、“鼠仓”、大股东利用资本权力侵害中小股东利益、上市公司欺诈行为频发。张宏莉指出,虽然主管部门加大了打击证券违法行为的力度,但仍存在不足。一是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不足,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二是对违法主体和违法主体的处罚措施相对较轻,无法形成有效的约束和冲击;第三,对参与证券欺诈的个人处罚力度不够,责任落空现象严重;第四,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象错位,导致证券欺诈频发。
“在推进登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没有针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强有力的处罚制度。注册制度实施后,市场违规行为将更加猖獗,甚至可能导致注册制度改革的失败而被迫回头。”张宏莉直言不讳地说道。
针对上述不足,张宏莉在《加强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建设》的提案中提出,国家层面迫切需要从法律的顶层设计、行政与司法的衔接、上市公司的退出等方面完善监管和处罚机制,以增加证券市场的违法成本,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从证券市场法的顶层设计来看,张宏莉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证券法》的修改作为今年经济金融立法的重中之重,并将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作为《证券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的权益。
他指出,在登记制度下迫切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措施。第一,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通过修改《证券法》,将证券监管的重点放在事后审查和过程审查上,赋予证监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关规则的权力,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的优势,尽快启动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化改革,使其作为独立的法人机构参与市场竞争,并对上市公司实施严格的信息披露监管,以增强市场融资功能。
二是建立以信用为导向的上市公司退市标准。完善退市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在《证券法》修订中增加非法退市标准,引入公司治理退市标准。当控股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内部人控制非常严重时,可以暂停股票上市交易,如果危害特别严重,可以强制退市。
要实现法治,我们不仅需要法律的完善,还需要一个完善的执法体系。
张宏莉建议加强执法力度,增强法律法规的威慑力,真正实现立法与执法的匹配协调,实现证券监管和处罚的法律功能。同时,完善必要的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完善我国证券监管信息披露制度;借鉴特定证券市场违法案件的群体诉讼模式,完善现有代表人诉讼制度;对于某些类型的证券犯罪,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将部分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转移,以解决证券犯罪的“取证难”问题;探索在上海、深圳等地设立专业证券法院,提高专业化水平和审判效率,打破上市公司的地方保护主义。
此外,张宏莉建议要妥善解决证券监管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一是全国人大对证券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联系机制作出了专门的法律确认;二是完善证券领域违法犯罪案件移送的法律制度,制定明确统一的案件移送标准,真正做到以证据为基础的案件移送和监督工作;三是规范信息通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案件协查程序制度,建立规范的信息传播和沟通渠道,推动证券领域行政犯罪嫌疑案件及时移送司法审查程序;四是明确证券行政执法机关和检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的工作程序;第五,建立有效的案件移送监督制度。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张红力:完善监管处罚机制 提高证券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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