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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券商认为,供方改革、登记制度改革的逐步落地以及养老金进入市场的加速,预示着资本市场的良好发展前景

■我们的记者左永刚

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事不得减持,在《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事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一号文件》)的作用下,以及部分上市公司承诺不减持和延长到期限售时间的情况下,减持的有限规模将缓慢释放。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1号文件,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并应在首次出售前15个交易日提前披露减持计划。

根据一号文件,即使上市公司从1月9日开始披露减持计划,最早也只能在2月初开始正式减持。与此同时,更多的上市公司承诺延长到期后不减持的期限。

平安证券研究所相关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1号文件要求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以避免《关于大股东和董事有关事项的通知》到期后出现减持高峰。 上市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市场预期,兼顾中长期供求平衡,满足大股东持股适度合理流动的需要。

监管层与上市公司合力去减持压力

中国证监会一号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明确适用范围;遵循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建立大股东减持的预披露制度;根据各种股权转让方式对市场的影响,划分不同的路径,引导有序减持;完善大股东和董事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加强监管和执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事依法有序减持。

监管层与上市公司合力去减持压力

一号文件关于大股东和董事减持股份的上述规定,防止了集中减持的发生,有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缓解了恐慌情绪。上述平安证券表示。

事实上,一号文件不仅借鉴了国际经验,还根据国情作了适当调整。美国政府也有类似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大股东的减持。1929年股市崩盘后,美国政府制定了各种法律法规来保护公众投资者,其中1933年颁布的《美国证券法》第144号法规专门对大股东减持进行了监管。第144号条例规定了大股东减持的五个条件,包括:满足锁定期要求、在抛售股票前充分披露信息、满足交易量规则、减持时不诱惑买家买入、减持前通知sec。

监管层与上市公司合力去减持压力

上述平安证券表示,与一号通知相比,两者的相似之处在于,两国只规定了大股东减持原股份,并未限制股东从二级市场购买股份;两国都规定要减少的股份数量是1%。

主要区别在于出售股份前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上述平安证券认为,美国要求在通知后3个月内通知sec并出售股份;中国要求在首次出售前15个交易日进行预先披露;对减持渠道的限制不同:美国同时限制集中竞价、协议转让和大宗股票交易,而中国只限制集中竞价,并为大股东保留协议转让和大宗股票交易的减持渠道。

监管层与上市公司合力去减持压力

由此可见,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一号文件借鉴了一些国际经验,并根据中国市场的具体情况进行了适当的调整。这个人强调。

许多券商认为,在中国证监会新出台的减持规定和上市公司承诺不减持或扩大限售股的共同作用下,将对安抚和维护市场非理性情绪的稳定起到一定的作用。

(左永刚)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监管层与上市公司合力去减持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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