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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中医药法》草案征求意见,草案仅在几天内就结束了。不过,一些从事中医药相关行业的人士,仍然认为自己无事可做,或担心因提出建议而被人指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医药研究组组长陈麒光研究员日前在接受《经济信息日报》采访时遗憾地指出。
在新中国长大的陈麒光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的研究员。自2005年起,从事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医经典研究与翻译项目”和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研究项目“中医国情调查”的相关工作。他从社会学和经济学的角度对中医做了大量的研究。最近,陈麒光积极组织了一个研究小组,为即将出台的《中医药法》提出建议。
他在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时表示,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医药研究组认为,现行《中医药法》草案没有将中医药立法与依法治国相结合,没有妥善处理好“继承、发展、用好”的相互关系, 并且没有清楚地表明中国保护和发展中药的坚定立场和决心,因此,与国际传统医药法律法规相比,很难显示出我国正宗中药的特色优势。
他建议:“为了防止用‘中西医结合’来排斥、框定空甚至取代‘中西医并重’,这部法律应该完全删除‘中西医结合’的内容,鼓励中西医充分发挥各自的特点和优势,互相学习,互相合作。”
光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除他本人外,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医研究所的成员还有、、邢、等。《中医药法》草案提案由研究组成员提出,陈奇进行了总结。
以下内容是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医研究组的建议编写的:
该研究小组认为,第一,推动中医药发展,关键是要建立“良法”,只有“良法”才能经得起历史和国际比较的考验。第二,如果我们不认识到中医严重现实问题的原因及其长期存在,《中医药法》就不能胜任这一历史使命。第三,中医药法要有勇气和智慧去解决影响中医药健康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
建议1:这部法律应该消除旧工业法的不利影响
近代以来,受西方思想影响,质疑和否定中医政策主张的现象屡见不鲜。解放之初,卫生部的一些领导称中医为“封建医生”,要剥夺一些中医的行医资格,让他们专心学习西医,钻研西医知识。幸运的是,毛泽东主席及时采取果断的组织措施挽救了局势。但是,回顾历史和事实,上世纪末的《执业医师法》的一些规定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歧视和打击中医的方法并没有太大的区别。结果,从1949年到2009年的60年后,中国的中医人数又回到了起点(超过27万人)。《药品管理法》基本上是按照西医的思路和标准来管理中医的。“弃药救药”的理念实际上变成了“换药”,从根本上阻断了中医药的关键创新路径。
事实上,《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两法”)实施多年的实践证明,按照中医药自身的基本原则和发展规律,不利于中医药的继承和发展, 严重影响了“发展现代医药和传统医药”的宪法规定的实现和党和国家医药卫生工作“中西医并重”基本方针的实施。 如果没有对中医严重现实问题的成因及其长期存在的明确认识,《中医药法》将无法完成其历史使命。因此,研究小组认为,“制定《国家中医药法》的主要目的和作用之一是消除上述‘两法’对中医药的不利影响。”
但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法未作具体规定的中医药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因此,除非今次制定的《中医药法》是完善的,否则“两法”仍然可以重蹈覆辙,约束中医药。因此,研究小组建议将第44条改为“中医药管理”。如果本法没有考虑到这一点,则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法律程序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
该研究小组认为,中医药立法应与按照宪法治国的原则相联系。为尊重国家法律,明确立法目的,建议在第一条中增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的规定”等字样。第二条中中医药的定性和定义表述应更加准确,建议修改为“本法所称的中医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所称的‘中医药’。”它是中国各民族传统医药的总称,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它是一个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认识的医药体系,具有独特的理论和技术方法。"
建议2:医生准入管理系统应加强其约束力
原卫生部于2007年2月发布了卫生部第52号文件,并予以实施。然而,许多省长期以来一直推诿搪塞,拒绝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别无选择,只能在2013年5月发布一份特别通知,称“必须在2013年底启动”。因此,研究小组认为,草案中关于“建立符合中医药特色和发展需要的中医诊疗准入管理制度”的重大改进能否落实,仍是一个重大问题。
有鉴于此,研究小组建议加强第八条规定的约束力,并提高其可操作性。增加和修改的内容包括:第一,要明确考核要定期进行,否则可能会变成一纸空文章或“一次性销售”;其次,对有传统医学教师和具有特殊专长的医生的资格考试分为两个级别:省和市(市分为区)。取得中医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在认证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内执业。需要流动的,应当经本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对候选人的年龄、教育背景和资格没有任何限制,精英管理原则得到实施。
“如果中医教师的教育要行之有效,国家就必须建立一种制度来表彰和认可教师教育的成就和人员。“研究组建议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国家发展中医教师教育,鼓励中医医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和业务活动中带徒授课,传授中医理论和技术方法。作为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才的有效途径,国家制定了表彰和认定教师教育成就和人员的措施。"
建议3:鼓励中西医学“合作”而不是“结合”
在中国,尽管中西医学是两种不同的知识、理论、方法和技能体系,但以“中西医结合”的名义,通过中西医学方法的混合来谋求机构和个人的名利的现象普遍存在,而且长期没有得到纠正。研究小组认为,如果这种“中西医结合”得不到纠正,肯定会导致中医的解构和消亡。医疗服务关系到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法律法规必须有助于确保医疗机构提供的日常服务的专业水平和可靠质量,而不是默许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随意行动。
为防止“中西医结合”排斥或取代“中西医并重”,研究小组建议将第三条的表述修改为:“中医药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国家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政策,鼓励中西医充分发挥各自的特点和优势,保证医疗服务的专业水平和可靠质量。鼓励中西医、汉族和少数民族的传统医务人员、事业单位和民办机构的医务人员相互学习、相互配合。有条件的机构可以开展中西医结合的学术和科学研究工作。”建议完全删除“中西医结合”的内容。
鉴于中西医的基本原则和自身发展规律的差异,以及汉族中医和少数民族中医的不同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 研究小组建议将第三条中的“建立符合中医药特色的管理体制”修改为“综合考虑全国和全国各地的不同情况,根据不同的发展水平、发展阶段和区域特点,建立符合中医药原则、规律和特点的管理体制。”
在医疗中使用中西医的人员,除了取得全科医师资格的普通岗位人员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中西医两种合法执业资格,否则将被视为非法。
针对“中药的发展”,研究小组建议“国家制定《中药药典》,根据中药的基本原理和自身规律,制定药材、饮片和中成药的质量标准、剂量标准和使用方法。”
建议4:加强对中药的保护
为了发展中医药事业,仅仅继承是不够的。中药的保护不应该一直放松。只有在保护的基础上,我们才能谈论继承和发展。因此,研究小组建议将第四条中的“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合作”修改为“国家在保护中医药权益的基础上支持中医药对外合作,积极参与和指导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的建立,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此外,第十六条中关于道地中药材的有关规定应增加“在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在第三十条中,除了强调中医药的传承之外,我们还应该更加重视对中医药的保护。研究小组建议补充说:“少数民族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抢救、保护、传承、利用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特别是抢救、保护、传承、利用和发展没有文字和图像资料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此项工作应作为当地政府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的主要考核内容。”
加强对中医药的保护,就是“加大对干扰和破坏中医药的惩罚力度”,这也是标题的应有之义。研究组建议在第六章“保障措施”开头的第三十三条前增加一条:“国家保障中医药机构和从业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中医药工作的合法权益,追究干扰和破坏中医药法制工作以及造成声誉、人身和经济损失的相关法律责任。”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中医药如何才能立一部“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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