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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金融业从无到有的快速发展,中国金融法制建设逐步完善,金融法制框架逐步形成。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赖建议,应制定一部全面的金融法《金融服务法》,以确保中国的金融发展,维护金融秩序。

缺乏全面的金融法律

随着我国金融业从混业经营向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为不断变化,金融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

赖表示,在分业经营体制下,我国金融法律大多是以金融行业(机构)命名的法律,缺乏全面的金融法律和不完善的基础金融法律,部分专业金融法律需要修订和完善。

事实上,目前《金融控股公司法》和《非存款借贷组织条例》正在立法过程中,《证券法》也进入了修订过程。

赖肖敏建议,应该建立和完善更多的基本金融法律,如规范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期货市场,金融监管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对于小额贷款公司、金融公司、典当和担保等非存款金融业务,我们也希望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全国人大代表赖小民:制定综合性金融法律“金融服务法”

金融行为缺乏法律定义

此外,对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为等基本金融概念还缺乏法律定义。赖认为,金融制度和金融行为两个概念可以说是我国金融体系建设的基石和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础。这两个概念缺乏法律定义必然会带来一系列问题。

“许多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都涉及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为的概念,而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为的概念缺乏法律定义,使得这些法律法规的界限不清,甚至带来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赖表示,随着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为缺乏法律界定,导致法律漏洞频发。此外,不可能对所有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行为进行全面界定,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非法金融行为难以监管,给金融监管、金融公正和实施带来麻烦。

全国人大代表赖小民:制定综合性金融法律“金融服务法”

制定全面的金融法律

为此,建议以《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专业法律和《金融机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办法》等法规为基础,制定一部综合性的金融法《金融服务法》。

“在制定全面的金融法,即金融服务法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明确界定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为的法律概念,合理规范金融机构,明确规范金融服务。”他强调。

在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下,我国大部分金融立法采取了行业法和交易法相结合的混合立法模式,即将规范行业和行业机构的行政法律规范和规范行业业务和交易的商业法律规范合二为一,体现在一部法律中。前者是行业法的内容,属于行政法律规范;后者是交易法的内容,是一种商业法律规范。

全国人大代表赖小民:制定综合性金融法律“金融服务法”

由于缺乏全面的金融法律来规范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共性问题和综合问题缺乏规范性,使得金融机构的许多共性问题,如金融机构的概念、金融机构监管的基本原则、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金融机构的基本行为规范以及金融机构的管理,包括审批、日常监管等。,现行金融法律制度缺乏规范性。

全国人大代表赖小民:制定综合性金融法律“金融服务法”

赖肖敏建议紧密结合国内金融发展现状,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确保金融安全。

同时,他建议明确金融服务的基本原则,明确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活动中的基本义务,建立金融服务活动的基本规范和基本道德,维护金融市场的基本秩序。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全国人大代表赖小民:制定综合性金融法律“金融服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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