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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b37版)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计票过程由公证处公证。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绝派代表监督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计票和表决结果不受影响。

(8)生效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宣布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议时,必须同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处名称和公证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决议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具有约束力。

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否则以此规定为准。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原因和程序

(1)基金合同变更

1.基金合同的变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议不能通过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并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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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决议必须在决议生效后方可实施,并在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或者新的基金托管人接任;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算、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开展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将统一接管基金;

(二)清理和确认基金财产、债权债务;

(3)基金财产的评估和变现;

(四)制作清算报告;

(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六)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分配基金的剩余资产;

5.基金财产的清算期限为6个月,但基金持有的证券长期休整、停牌或其他限制流通的情形除外。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首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根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财产清算后的所有剩余资产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和清偿基金债务后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与清算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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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和文件

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及相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4)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同意,如果因本基金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不愿意或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当时有效的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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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职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项下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五)基金合同的交存及投资者获取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以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以原基金合同为准。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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