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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全国人大正在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引起了信托业的广泛关注。《慈善信托》草案相关章节明确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包括信托公司,并要求设立慈善信托应向民政部门备案。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在信托公司以往的业务实践中,主管主体不清一直是制约慈善信托发展的重要原因。业内人士认为,在主管主体明确后,信托公司将更有动力参与慈善事业。
慈善信托陷入困境
近年来,慈善信托频繁出现。据《中国证券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自2014年下半年以来,包括万向信托、国源信托、湖南信托、国民信托和厦门信托在内的许多信托公司都发布了慈善信托计划。在此之前,除了2008年汶川地震后发行的两个慈善信托计划外,该行业几乎没有此类产品。
根据信托法,所谓的慈善信托是为了扶贫;帮助受害者;帮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和体育;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维护生态环境;为发展其他公益事业和其他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慈善信托的发展已经开始加速,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一些制度性问题制约了这一业务的发展。信托业人士认为,未能获得公益管理机构的批准是公益信托沉默的重要原因。《信托法》规定,设立慈善信托及其受托人的确定,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管理机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开展活动。但是,目前《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提及“公益管理机构”。一位负责慈善信托研发的人士表示:“我们通常了解民政部门,但实际上,民政部门出于各种原因不会批准。”《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由于公益管理机构审批受阻,一些拟发行公益信托的公司只能“另辟蹊径”,发行公益性质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慈善信托材料解决了这个问题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时说,慈善信托是一种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为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管理和处分慈善活动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中关于慈善信托的章节界定了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范围,即受托人可以决定其所信托的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据媒体报道,信托公司能否充当慈善信托受托人经历了许多波折。例如,在之前的草案中,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范围内没有信托公司。
此外,上述草案还澄清了慈善信托的备案制度,要求设立慈善信托,并确定受托人和监管人,这应该是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自签署慈善信托文件之日起7日内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信托业人士认为,从立法层面来看,慈善法颁布后,民政部将跟进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主管主体明确后,民政渠道就畅通了,未来的信托公司在慈善方面会更加活跃。
据媒体报道,全国人大代表、银监会信托监管司司长邓智毅11日在湖北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发言时表示,要高度重视慈善信托的金融属性,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由专业信托机构承担。募捐和管理是两个独立的环节。慈善募捐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多种主体、多种方式进行。可以说越多越好,越宽越好。然而,由谁来管理和使用所募集的资金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以慈善信托的名义,这应该由相关的专业机构来承担。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信托公司有望成为 慈善信托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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