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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专职法官杜万华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文章,提出人民法院要做好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六项工作。这是杜万华四天来第二次发表专门文章讨论法院破产审判工作。

在《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开创破产审判工作新局面》一文中,杜万华介绍了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六项具体任务:建立企业清算破产法院,做好执行程序向破产程序的转换,加强破产管理人的指导和管理,建立破产费用专项基金,认真运用重整计划强制审批权,积极探索破产案件快速审理和结案程序。

最高法研究设立企业 清算与破产专门审判庭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设立专门的破产法院

杜万华在破产工作中指出,“由于没有专门的审判组织,法院不愿或不会处理破产案件;因为我们不处理破产案件,我们不需要专门的破产审判机构。

自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我国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没有增加,而是逐年下降。2007年之前,法院每年提交的案件超过4 000起,执行后,每年增加到2 000起以上。

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15年。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2014年,全国法院受理破产重组和清算案件2059起,2015年超过3000起。

历史上,每当最高法院推动为某些案件设立一个特别法院时,这类案件的数量就会大大增加。例如,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法院开始在国内法院出现,但在2009年,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一般是在中级以上法院设立的。然而,自那以后仅过了三年,国家法院新受理和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数量分别翻了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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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万华在文章中指出:“目前,破产案件的审理正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他提出,省会城市、较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要率先设立企业清算和破产法院,作为重点专项工作,并立即协调地方组织先行先试,探索经验;在地方机构批准前,必须调整和使用现有编制。首先,应设立一个特别清算和破产法庭,并应立即开始工作,不得因批准而拖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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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杜万华的文章,中国所有中级法院最终都将设立专门的破产法院。

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越来越多的“僵尸企业”进入司法清理渠道,要求法院提高破产审判的质量和效率。目前,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存在三大问题:法院的协调性、专业性和市场化程度较弱。

“协调不力主要体现在地方政府。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面临着跨行政区划处理难、社会稳定压力大、权威不足的压力。”李曙光说。

3月25日,杜万华在署名文章中表示,处置“僵尸企业”涉及国有资产保护、金融安全维护、职工安置和再就业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等一系列问题,涉及面广,影响大。人民法院要在党委领导下,与地方政府建立“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确保处置工作有序发展和稳步推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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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做好执行程序向破产程序过渡的要求中,杜万华特别强调“注意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充分利用现有的执行信息平台和信息资源,及时发现和整合分散在不同法院的针对同一“僵尸企业”的多个执行案件的信息。

在加强破产审判机构和人员专业化方面,最高法院要求各高等法院在今年8月1日前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地方专门审判法院、破产审判法官和司法助理的专业队伍建设情况。

在加强破产司法机构和人员的市场化方面,虽然一些法院已经建立了破产管理人名单,并通过抽签的方式选择破产管理人,但实践中主要是由政府机构牵头的清算组。杜万华指出,地方法院可以本着方便工作的原则积极探索如何管理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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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律服务的市场化正在加强,一个明显的标志就是代理费。2015年9月23日,中标公告显示,德恒律师事务所以2080万元的中标金额中标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组机构。

在国际上,通常根据市场收益或破产处理的工作时间收取费用。例如,美国破产重组的法律服务费和管理费平均占债务人财产价值的3%至25%。然而,在中国的实践中,通常是法院设定非常低的固定费用。

来源:成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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