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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费用、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

5.基金上市费和年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转账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费用。

基金终止清算发生的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支出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经理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净资产值的1.5%的年利率计提。管理费计算如下:

H = e× 1.5% >当年天数

h是每天应计的基金管理费

e是基金前一天的净资产值

基金管理费按日计提,按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协议后,基金托管人将在次月的第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在法定假日、公共假日等情况下。,付款日期将被推迟。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基金托管人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净资产值的0.25%的年利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当年天数的0.25%

h是每日基金托管费

e是基金前一天的净资产值

基金托管费按日计提,按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协议后,基金托管人将在次月的第二至第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在法定假日、公共假日等情况下。,付款日期将被推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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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3-10项“(一)基金费用种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的费用实际支出金额计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未计入基金支出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计入基金支出: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造成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所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计入基金支出的其他项目。

(4)成本调整

达成一致意见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基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发展情况,降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新利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税

参与基金运作的所有纳税人都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

V.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a)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我们将通过合理配置股票、债券等资产,努力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定升值。

(2)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范围是流动性好的金融工具。包括境内合法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包括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次级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等。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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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为:封闭式基金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认股权证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3%。闭市期间,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留存不少于交易保证金两倍的现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后,到期时间不足一年的现金或政府债券的总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资产值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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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未来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一)期末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二)闭市期间,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所需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留存不少于交易保证金两倍的现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后,期限不满一年的现金或政府债券的总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资产值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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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结算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四)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五)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六)基金持有的所有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3%;

(七)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权证的10%;

(八)基金在任何一个交易日购买权证的总额不得超过基金前一个交易日净资产值的0.5%;

(九)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持有人的各种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十)基金持有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20%;

(十一)基金持有相同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指相同的信用评级)不得超过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十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投资于同一原股权持有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的10%;

(十三)基金投资信用评级在bbb(含bbb)以上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信用评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应当自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认购。基金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总资产。基金申报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总额;

(十五)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40%。基金公司债券回购在全国银行间市场的最长期限为一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十六)基金持有的单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十七)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在任何交易日结束时的价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任何交易日结束时,基金持有的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5%;

(十八)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在任何交易日结束时,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与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95%;闭市期间,任何交易日结束时,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与持有证券的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0%;其中,证券是指股票、债券(不包括一年内到期的政府债券)、认股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和为转售而购买的金融资产(不包括质押式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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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在任何交易日结束时,基金持有的卖出的股指期货合约的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任何交易日结束时,基金持有的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二十)基金在任何一个交易日(不含清算日)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量不得超过基金前一个交易日净资产值的20%;基金在任何一个交易日(不含清算日)交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量不得超过基金前一个交易日净资产值的30%;

(21)在任何交易日结束时,基金持有的融资性股票和其他证券的市值总和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95%;

(22)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十三)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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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和策略应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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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变更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额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了上述限制。如果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投资将不再受相关限制,但必须提前公告,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审查。

2.禁止的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

(三)从事无限责任投资;

(四)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出资;

(五)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不正当证券交易活动;

(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资产交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止利益冲突,建立和完善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执行。关联交易必须事先获得基金托管人的批准,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批准。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六个月对关联交易进行一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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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了上述限制。如果它们适用于基金,基金的投资将不再受到相关限制。

六.基金净资产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法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净资产值是指基金的总资产值减去基金的负债。

(2)估价方法

1.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包括股票和权证等))按估价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市价(收盘价)估价;如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应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市场价格(收盘价)为基础进行估值。最近一个交易日后,当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影响证券发行人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时,可参照当前市场价格和类似投资品种的重大变化因素,调整近期交易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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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未上市期间的证券应按下列条件处理:

(一)发行、转换为股份、发行和公开发行的新股,应当按照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如果当天没有交易,则按最近一天的市场价格(收盘价)进行估价;

(二)首次公开发行非上市股票、债券和权证,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成本计价。

(三)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照在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锁定期明确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监管机构或者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金融衍生品估值

(1)在评估金融衍生产品的价值时,应采用市场认可或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2)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一般按估值日的结算价计价。如果估值日没有结算价,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没有重大变化,则采用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4.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该交易所的收盘价计价。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他固定收益品种的公允价值,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2)对于大宗交易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允价值由估值技术确定,如果估值技术难以可靠地计量公允价值,则按成本计量。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变化时做出适当调整。

(3)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债券,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或采用成本法进行估值。

(4)中小企业民间债务的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或采用成本法估值。

(五)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应当按照债券所在市场进行估值。

(6)基金持有的回购按成本列示,在回购期内,按合同利率每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7)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准备金余额列为本金,利息按相应的利率每日计息。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的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以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进行估值。

6、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项目,应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价。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或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承担计算基金净资产值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基金核算。因此,如果有关各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讨论了与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则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将根据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资产值的计算结果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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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1.在基金关闭期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至少每周公布一次净资产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市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网点等媒体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每个交易日次日累计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公告基金的净资产值和股份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基金的净资产值、净份额值和累计净份额值。

2.在基金的关闭期到期后,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开始购买或赎回基金份额后,应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等媒体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前一开放日累计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公告基金的净资产值和股份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和累计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终止的原因和程序以及基金资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变更

1.基金合同的变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即可通过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予以变更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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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决议生效后两天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手续后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或者新的基金托管人接任;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算、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开展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将统一接管基金;

(二)清理和确认基金财产、债权债务;

(3)基金财产的评估和变现;

(四)制作清算报告;

(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六)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分配基金的剩余资产。

5.基金财产的清算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首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根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财产清算后的所有剩余资产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和清偿基金债务后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与清算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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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和文件

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及相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同意,如因本基金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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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职地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获取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以印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室和营业场所查阅。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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