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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b29版)

基金管理费按日计算,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协议后,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的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付款日期将顺延。

2.基金托管人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调整后的前一日净资产值的0.10%的年托管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年保管率÷当年天数

h是每日基金托管费

e为基金调整后前一天的净资产值

前一天的调整后净资产值=前一天的净资产值-前一天持有的E基金黄金etf的公允价值。如果金额为负数,则为零。

基金托管费按日计算,每月累计至月底,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协议后,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的前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从基金财产中支取。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付款日期将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类别第3-10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照费用的实际支出金额计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未计入基金支出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计入基金支出: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造成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所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计入基金支出的其他项目。

(4)成本调整

达成一致意见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基金发展和股份类别等因素,以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全部或部分股份类别的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1.在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下,降低全部或部分股份类别的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及其他费率。

2.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利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税

参与基金运作的所有纳税人都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

V.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a)投资目标

密切跟踪性能基准,追求跟踪偏差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2)投资范围

基金的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目标交易所交易基金、黄金现货合约(包括现货公司合约、现货延期结算合约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但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该基金的目标etf是E基金黄金etf。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衍生品,如与黄金价格挂钩的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和掉期协议),基金管理人可在执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各项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对目标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值的90%,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一年内到期的现金和政府债券的总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资产值的5%。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一)基金对目标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值的90%,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二)持有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期限不满一年的政府债券;

(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四)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持有人的各种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五)基金持有的相同(指相同信用评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六)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投资于同一原股权持有人的各种资产支持证券,且不得超过各种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的10%;

(七)基金投资信用评级为bbb以上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信用评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应当自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卖出。

(八)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的基金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九)基金的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如黄金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化等,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变更上述投资比例限额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果上述限制被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或修改,并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的投资将不再受到相关限制或相应调整,但必须提前公告,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审议。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应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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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的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

(三)从事无限责任投资;

(四)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出资;

(五)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不正当证券交易活动;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止利益冲突,建立和完善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执行。关联交易必须事先获得基金托管人的批准,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批准。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六个月对关联交易进行一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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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述限制被法律法规改变或取消,基金将不再受到相应的限制。

六.基金净资产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法

(一)基金总资产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黄金现货合约、其他证券、银行存款本金和利息、应收认购资金和基金拥有的其他资产的总和。

(二)基金的净资产值

基金的净资产值是指基金的总资产值减去基金的负债。

(三)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购买或赎回基金份额前,应至少每周公布一次净资产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开始购买或赎回基金份额后,应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等媒体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累计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公布基金的净资产值和股份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和累计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终止的原因和程序以及基金资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事项,未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可以通过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并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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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决议自表决之日起生效,并在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或者新的基金托管人接任;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算、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开展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将统一接管基金;

(二)清理和确认基金财产、债权债务;

(3)基金财产的评估和变现;

(四)制作清算报告;

(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六)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配置基金资产。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首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根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财产清算后的所有剩余资产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和清偿基金债务后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与清算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七)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和文件

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及相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各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如果任何一方不愿意或不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当时有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职地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获取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募集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基金合同的各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4.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以印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室和营业场所查阅。

来源:成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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