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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b25版)

V.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保本期内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绝对回报为目标,在确保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调整资产配置,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在保本期内获得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内资股(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人债务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华商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本基金按照cppi保本战略将基金资产配置为固定收益资产和风险资产:固定收益资产是指依法发行和交易的境内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央行票据和公司债券、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和银行存款等。;风险资产是股票、股指期货和权证等权益资产。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在未来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华商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的40%,基金持有的所有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一年内持有现金或到期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

华商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3.投资限制

A.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一)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二)每一交易日结束时,持有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期限少于一年的政府债券;

(三)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四)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五)基金持有的所有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3%;

(六)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权证的10%;

(七)基金在任何一个交易日购买权证的总额不得超过基金前一个交易日净资产值的0.5%;

(八)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持有人的各种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九)基金持有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20%;

(十)基金持有的相同(指相同信用评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十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投资于同一原股权持有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的10%;

(十二)基金投资信用评级在bbb(含bbb)以上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信用评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应当自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卖出。

(十三)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认购。基金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总资产。基金申报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总额;

(十四)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的基金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40%;国债回购在全国银行间市场的最长期限为1年,到期后不再展期;

(十五)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每日持有的期货合约和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部分保本资产后的余额;

(十六)基金持有单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价值不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十七)基金投资限制流通证券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限制流通证券的比例,并按照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华商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十八)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十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华商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在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应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华商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法律法规变更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额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了上述限制。如果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投资将不再受相关限制,但必须提前公告,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审查。

B.禁止的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

(三)从事无限责任投资;

(四)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出资;

(五)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不正当证券交易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资产交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其有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止利益冲突,建立和完善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执行。关联交易必须事先获得基金托管人的批准,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批准。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六个月对关联交易进行一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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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了上述限制。如果它们适用于基金,基金的投资将不再受到相关限制。

(2)转换为“中国商业回报第一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

1.投资目标

在争取稳定本金的基础上,适当参与股票投资,在合理控制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努力持续高效地获得稳定回报。

2.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境内依法发行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股权金融工具。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中小企业私人债务、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单独交易)、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以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为准)。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未来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华商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基金持有的所有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一年内到期的现金或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每个交易日末扣除股指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后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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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限制

A.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二)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扣除股指期货合约所需的交易保证金后,留存不少于基金净资产值5%的现金或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

(三)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四)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五)基金持有的所有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3%;

(六)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权证的10%;

(七)基金在任何一个交易日购买权证的总额不得超过基金前一个交易日净资产值的0.5%;

(八)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持有人的各种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九)基金持有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20%;

(十)基金持有的相同(指相同信用评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十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投资于同一原股权持有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的10%;

(十二)基金投资信用评级在bbb(含bbb)以上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信用评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应当自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卖出。

(十三)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认购。基金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总资产。基金申报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总额;

(十四)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的基金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40%;国债回购在全国银行间市场的最长期限为1年,到期后不再展期;

(15)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仅遵循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以下投资限制:

(一)任何交易日结束时,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二)任何交易日结束时,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与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95%;其中,证券是指股票、债券(不包括一年内到期的政府债券)、认股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和为转售而购买的金融资产(不包括质押式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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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任何交易日结束时,基金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的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四)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卖股指期货合约的价值占基金资产的0 ~ 40%;

(五)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不含清算日)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量不得超过前一交易日股票资产的20%;

(十六)基金持有单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价值不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十七)基金投资限制流通证券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限制流通证券的比例,并按照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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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十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华商奖励一号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和策略应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检查自华第一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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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变更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额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了上述限制。如果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投资将不再受相关限制,但必须提前公告,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审查。

B.禁止的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

(三)从事无限责任投资;

(四)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出资;

(五)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不正当证券交易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资产交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其有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止利益冲突,建立和完善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执行。关联交易必须事先获得基金托管人的批准,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批准。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六个月对关联交易进行一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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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了上述限制。如果它们适用于基金,基金的投资将不再受到相关限制。

六.基金净资产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法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净资产值是指基金的总资产值减去基金的负债。

(2)估价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估值

(一)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包括股票和权证等)。)按估价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市价(收盘价)估价;如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应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市场价格(收盘价)为基础进行估值。最近一个交易日后,如果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影响证券发行人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照同类投资产品的当前市场价格和重大变化因素,调整近期交易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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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上市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除另有规定外),选择第三方估值机构当天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估值价格。

(三)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全部估值价格。

(4)对于在交易所上市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在估值日没有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果成本能够大致反映公允价值,则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变化时进行适当调整。

2、在未上市期间的证券应按下列条件处理:

(一)发行、转换为股份、发行和公开发行的新股,应当按照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如果当天没有交易,则按最近一天的市场价格(收盘价)进行估价;

(二)首次公开发行非上市股票、债券和权证,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成本计价。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未上市或未上市债券,如果存在活跃市场,应以活跃市场中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如果活跃市场的报价不代表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则应根据成本调整市场报价,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当没有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时,公允价值由估值技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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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照在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锁定期明确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监管机构或者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全国银行间市场无权利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当日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估值价格进行估值。在银行间市场有权利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当日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净估值价格或推荐净估值价格进行估值。对于有投资者转卖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如果在转卖登记截止日期(含当日)后未行使转卖权,应评估较长还款期对应的价格。未在银行间市场上市且其估值价格未由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债券,如果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无明显差异,且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变化不大,则按成本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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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由估值技术决定,当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时,按成本计价。

5.存款估价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列为本金,利息收入按约定或约定的利率每日确认。

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一)从持有确认日至卖出日或行权日,上市交易的权证按照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证的收盘价进行估值;如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则估值应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准;最近一个交易日后,如果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将参照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或类似投资产品的当前市场价格和重大变化因素,对近期交易市场价格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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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首次发行非上市权证时,公允价值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成本计价。

(3)持有股票所享有的股权,以及已停止交易但尚未行使其权利的认股权证,采用估值技术对其进行估值,以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果难以通过估值技术可靠地衡量公允价值,则按成本进行估值。

7.基金可以根据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8.当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合约时,一般按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如果估价日没有结算价,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没有重大变化,则应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价。

9.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应当按照债券所在市场进行估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的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以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进行估值。

11、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项目,应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价。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或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承担计算基金净资产值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基金核算。因此,如果有关各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讨论了与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则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将根据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资产值的计算结果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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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购买或赎回基金份额前,应至少每周公布一次净资产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开始购买或赎回基金份额后,应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等媒体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累计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公布基金的净资产值和股份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和累计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终止的原因和程序以及基金资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变更

1.基金合同的变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事项,未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可以通过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并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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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决议必须在决议生效后方可实施,并在决议生效后两天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或者新的基金托管人接任;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算、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开展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将统一接管基金;

(二)清理和确认基金财产、债权债务;

(3)基金财产的评估和变现;

(四)制作清算报告;

(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六)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分配基金的剩余资产。

5.基金财产的清算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首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根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财产清算后的所有剩余资产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和清偿基金债务后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与清算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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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和文件

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及相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同意,因本基金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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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职地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获取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以印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室和营业场所查阅。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华商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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