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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监管联系

为进一步增强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发挥内部审计作为风险管理第三道防线的作用,银监会修订了原《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最近正式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业银行内部金融监管体系的延伸。它对评价和改善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性和公司治理效果具有重要作用。基于当前金融危机的教训,近年来,巴塞尔委员会相继发布了《银行内部审计职能(2012)》和《银行公司治理原则(2015)》等一系列文件,对银行内部审计提出了新的国际监管要求。围绕银行内部审计,各国(地区)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文件。银行内部审计呈现出功能定位清晰、独立性增强、监管意图表达适度的趋势。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发布

2006年,银监会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首次对银行内部审计职能提出了明确要求。最近发布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也对内部审计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独立性和有效性,银监会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内银行业实际情况,对《指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发布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强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二是完善内部审计组织结构;三是加强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体系建设;四是明确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流程;第五,规范内部审计活动外包;六是明确监管评估的制度安排;第七,要求区分银行集团和村银行。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发布

应该指出的是,《准则》引入了监督联系。2012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银行业内部审计职能》阐述了监管部门与内部审计职能的关系,提出了监管部门对银行内部审计职能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原则,明确了监管部门和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银行各种风险管理的沟通。修订后的指引要求银行内部审计和监管部门建立有专门章节的正式沟通机制,定期讨论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采取的风险缓释措施和整改情况。监督联动机制的建立不仅有助于内部审计部门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充分考虑监督问题,而且有助于提高内部审计的有效性,促进监督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形成商业银行风险管控的合力。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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