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688字,读完约4分钟

五个主要地区的十家银行被列入第一批入围名单

期待已久的投资与贷款挂钩试点项目终于落地。昨天,银监会、科技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技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投资与贷款挂钩试点项目正式确定,前五个地区的10家银行入围试点项目。今后银监会等部门将总结工作成果,适时扩大试点范围。

投贷联动试点启动

首批试点地区是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天津滨海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Xi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登陆试点机构,具体为CDB银行、中国银行、恒丰银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上海银行、汉口银行、Xi银行、上海华瑞银行、浦东发展硅谷银行。

投贷联动试点启动

根据《指导意见》,在上述机构中,CDB、中国银行、恒丰银行等全国性银行可根据分支机构的设立情况,在上述五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试点项目;浦东硅谷银行可以在现有机构和业务范围内开展试点项目;北京银行、天津银行、上海银行、汉口银行、Xi银行和上海华瑞银行可以与机构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试点项目。

投贷联动试点启动

为了开展投贷款联动,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设立投资功能子公司。如果试点机构在中国设立了投资功能子公司,其子公司将进行股权投资,实现投贷联动。试点机构未设立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的,经申请和法律批准后,允许设立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试点银行也可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专门从事科技企业股权投资组合的信贷供应,或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为专业或特色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从事科技企业金融服务,开展科技企业信贷及相关金融服务。

投贷联动试点启动

投贷联动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集团设立的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的“信贷供给”与“股权投资”相结合,通过相关的制度安排,用投资收益抵消信贷风险,以匹配科技企业的信贷风险和收益,为科技企业提供持续的金融支持的融资模式。其中,投资功能子公司应该是金融投资者,可以选择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和成长期的非上市科技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分享投资收益,承担相应的风险。按照协议参与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及时进行管理退出和投资退出。

投贷联动试点启动

近年来,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科技金融政策文件,初步建立了中国科技金融政策法规体系,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科技金融特许经营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科技金融专业化管理模式。然而,由于科技企业自身、金融市场供应商和外部环境的限制,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科技企业金融服务模式。特别是银行科技企业的信贷收入无法弥补信贷风险,科技企业在种子阶段和起步阶段的金融服务可获得性相对较低,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这是形成本意见的主要背景。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投贷联动试点。

投贷联动试点启动

开展投贷款试点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是否会带来潜在风险。因此,《指导意见》从多方面防范和控制了投贷联动业务的风险。

首先是建立“防火墙”。试点机构投资功能子公司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时,应当用自有资金对科技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不得使用债务资金、代理资金、委托资金等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功能子公司投资单个科技企业的比例不超过投资功能子公司自有资金的10%;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应与其他投资业务相分离;银行投资职能子公司应通过机构和资金与银行母公司隔离;银行为科技企业提供信贷时,贷款来源应为表内资金,不得使用财务管理资金、委托资金、代理资金等非表内资金。

投贷联动试点启动

二是建立风险承受和风险分担机制。试点机构在开展投贷款联动时,应合理设定科技企业的贷款风险容忍度,确定银行及其投资功能子公司、政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不良贷款本金分担补偿机制和比例,将不良贷款比例控制在设定的风险容忍度范围内。

投贷联动试点启动

三是建立收入共享机制。试点机构应建立合理的投资与信贷收入分享机制。投资功能子公司分担的不良贷款损失由投贷联动业务的投资收益弥补。投资职能子公司和银行科技企业的信贷账户最终纳入银行集团的统一管理。

四是建立企业退出机制。试点机构应加强对投贷联动业务风险的监测和评估,确定投贷联动业务试点退出的触发条件和机制,制定退出程序。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投贷联动试点启动

地址:http://www.cdsdcc.com/cdzx/99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