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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信用登记日期:2016年8月12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8月15日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发行的2015年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一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8月13日至2016年8月12日开始付息。为确保此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收到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述
1.债券名称: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海正01(代码122427)
3.发行人:浙江海正制药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及期限:8亿元人民币。该债券的期限为5年,发行人可以选择提高票面利率,投资者可以选择在第三年年底回购。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2015]1653号批准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登记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3.97%,利息按年计算,不计复利。一年支付一次利息,到期偿还一次本金,最终利息将与本金一起支付。
8.计息期:该债券的计息期为2015年8月13日至2020年8月12日。如果投资者行使回购选择权,回购债券的计息期为2015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2日。
9.付息日:该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8月13日。如果投资者行使回购选择权,回购部分当期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8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每次支付利息都没有额外的利息。
10.赎回日期:该债券的赎回日期为2020年8月13日。如果投资者行使回购选择权,回购债券的赎回日期为2018年8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延长期内付款不收取额外利息。
11.信用评级:2016年5月5日,上海新世纪信用评级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发布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1只海正债券、15只海正01债券和16只海正债券跟踪评级报告》(新世纪跟踪[2016]100115号)。发行人及本期债券2015年跟踪评级结果为:本期债券信用评级维持在15海正01,信用评级为aa+。
12.担保:控股股东海正集团为本期公司债券提供完全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13.上市时间和地点:债券于2015年9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利息支付计划
根据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一期)票面利率公告,该债券票面利率为3.97%。面值1000元的“15海正01”每批支付利息39.70元(含税)。扣除税款后,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实际支付的利息为31.76元;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人实际支付的税前利息为每手人民币35.73元。
三.本付息债券的登记日期和赎回日期
1.信用登记日期:2016年8月12日
2.债券付息日:2016年8月15日
第四,利息支付的对象
利息支付对象为2016年8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闭市后,CSI上海分行登记的所有“15海正01”持有人。2016年8月12日购买该债券的投资者享受本次发行的利息;在2016年8月12日出售债券的投资者将不会享受这次分配的利息。
V.这次支付利息的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信证券上海分行签订委托代理债券赎回和交换协议,并委托中信证券上海分行进行债券赎回和交换。若本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将债券赎回及汇率资金划入沪深上海分行指定的银行账户,沪深上海分行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赎回及汇率服务,后续赎回及汇率工作由本公司自行处理,相关执行事宜以本公司相关公告为准。本公司将于本年度交易日前两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利息全额划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分会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信证券上海分行收到款项后,将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转移到相应的赎回机构(证券公司或中信证券上海分行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将从赎回机构获得债券利息。
六、关于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法和文件,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公司债券的个人利息收入缴纳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将由各赎回机构代扣代缴,并直接支付给各赎回机构所在的税务部门。如付息网点未能履行上述个人所得税债券利息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下:
(1)纳税人:本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纳税对象:本期债券利息收入;
(3)税率:利息金额的20%;
(4)税收: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收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利息支付的所有付息网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和文件的规定,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本人缴纳。
3.对于持有“15海证01”(其含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同)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 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合格投资者支付股息、红利和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应就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对相关非居民企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上述企业所得税,并将债券税后利息分配给非居民企业,并将税款返还给债券公司,由债券公司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
七、相关机构本期债券利息支付情况
1.发行人:浙江海正制药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柏华
联系人:张敏
电话:0576-88827809
邮政编码:318000
网站:www.hisunpharm
2.主承销商和债券受托人:
本质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刘茜、叶庆文
电话:021-35082189
邮政编码:518038
3.保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联系人:徐颖
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宣布。
浙江海正制药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0日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15海正01”2016年付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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