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856字,读完约2分钟

问:上市公司股东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低于5%。该股东在减持股份时需要披露信息吗?

答: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每增加或减少5%,应及时进行准备和披露。鉴于股东持股比例低于5%,如果其减持不导致上述投资者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减持5%及其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一致行动,则无需披露信息。此外,如果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时计划减持股份,还需要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事减持股份的规定》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交所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317)

问:上市公司在董事任职三年后不举行大选是否违法?

答:《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致使董事会成员不足法定人数的,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任期届满时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深交所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317)

问:一家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想以收集者的身份从上市公司的股东那里收集投票权。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表决权信息披露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符合相关要求的董事会、独立董事和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表决权。为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收取股东表决权。公司不得对表决权的收取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在实际披露表决权的公告中,还应注意股东大会相关信息的披露(如果股东大会通知之前已经披露,应与前一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相关内容一致),以及表决权的征集人、对象、时间、方式、程序和步骤、相关提案等具体信息。

深交所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317)

问:什么样的债券是可分离债券?深交所对可分离债务的业务规则是什么?

答:可分离债券是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等业务要求可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执行。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深交所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317)

地址:http://www.cdsdcc.com/cdzx/113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