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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的12366知识库问答》,这是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材料。6日,财政部网站发布文件称,相关内容将通过“全面推进营地改革试点问答”陆续公布。

咨询材料显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存在四种情况:一是纳税人有应税行为,本条第(二)、(三)项除外。除第(4)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是提供交通、邮政、基础电信、建筑、房地产租赁服务,出售房地产,并以11%的税率转让土地使用权;三是以17%的税率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第四,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应税行为的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营改增试点重要辅导材料发布

关于增值税纳税人的具体划分,上述问答指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个人不是普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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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外单位在中国境内从事应税行为是否需要纳税的问题,答问指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事应税行为,且在中国境内没有营业机构的,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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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个纳税人能否共同纳税的问题,答问称,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两个以上纳税人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共同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营改增试点重要辅导材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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