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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是该法自起草以来的最佳版本。全国人大多次征求意见,这让我们中医从业人员感到更加亲切。可见,在振兴中医的过程中,我们的心是相通的。为此,我提出了自己对中医药领域的医学、教学、科研、医学等方面的看法,以供立法参考。

关于《中医药法》草案修改的18条建议

1.草案第三条应删除“促进中西医结合”,因为该条中的“中西医并重的国策”是我国医疗卫生工作的总方针,“中西医结合”只是工作方法之一和一个学派,二者不能并列。此外,“中西医结合”实际上把中医引向了西方化的道路,大大降低了中医的临床疗效,不应在法律上“推广”。

关于《中医药法》草案修改的18条建议

2.草案第五条第二句修改为:“负责协调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协助中医药工作。”中医的管理不应该分成许多分支。

3.第八条草案中,中医医师的资格和执业注册应当尊重中医的特点。中医即使毕业于大专院校,也必须接受教师教育和临床实习,并应注重对实际效果的评估,这是中医的一个独特之处。建议删除该条中与《执业医师法》相关的第一句,由中医药主管部门管理。

关于《中医药法》草案修改的18条建议

4.草案第九条现为《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基本采用西医管理中医的方法,应根据中医自身的法律重新起草。事实上,本文中的“公示”条款已经在执业许可证中明确规定,因此没有必要重复。其他医疗机构如牙科诊所没有这种要求。这一段有歧视中医的痕迹。

关于《中医药法》草案修改的18条建议

5.草案第十二条应增加“纳入国家卫生防疫体系”。中医药在重大传染病防治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中国特色卫生事业的优势。

6.草案第15条应在育种的基础上增加“允许临床应用于野生动植物资源”,这一点不应含糊。如果你不能使用养殖的,这不仅是资源的巨大浪费,而且对保护人们的生命和健康极其有害。

7.草案第16条建议增加“鼓励所有中医医疗机构使用正宗中草药”。这对提高中医临床疗效非常重要,一个好的医生需要好的药物来充分发挥其作用。

8.草案第17条建议,中草药的质量应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行监测。中药的种植、采摘和加工远比西药复杂。不可能仅仅依靠流通过程的可追溯系统,必须由中医专业人员进行检查。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负责中医自身的管理。

关于《中医药法》草案修改的18条建议

9.草案第19条建议增加“在各医疗机构推广应用其研究成果,并在应用中加以改进。”目前已有成熟的研究成果,如颗粒剂,如果限制其临床应用,将极大地阻碍中医药现代化。

10.草案第二十二条建议删除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改为“中药制剂必须标明制剂机构名称或者负责人姓名,并向当地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检查。”通过这种方式建立的责任追溯制度可以替代复杂的审批制度,增加编制者的责任,保证质量和疗效,增加监管的有效性,减少相关行政部门的寻租行为。

关于《中医药法》草案修改的18条建议

中药制剂是中药创新的基础和必由之路。中药的各种剂型一直是在临床需求中诞生和发展的。近年来,繁琐苛刻的审批程序严重损害了其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从根本上关系到中医药的生存。

11、草案第二十三条“加强”后的建议改为“中医人才培养”,其他均删除。好的中药原本是全心全意的调理。即使某个主题很强,也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全科”和“专科”没有区别,城市和农村也没有区别,也没有必要进行中西医结合教育。目前,中医药人才所剩无几,而中国只有1万至2万人,这是极其稀缺的,急需抢救。

关于《中医药法》草案修改的18条建议

12.在草案第24条中,建议在"注意"之后加上"教师的教育"。中医人才成长的必由之路是“读经典,师承名师,多实践”,这应该是中医教育的根本方针。

13.草案第二十七条建议增加“鼓励与临床实践紧密结合的多种形式和层次的继续教育。”

14.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不切实际,建议删除。在实施中,往往过于严格,需要有相关的双高级职称;行业内有专业,中医药人才不是这些领域的专家。

15.草案第35条建议在“国家”之后加入“根据中医药的特色”。中医的“标准体系”必须由我国来主导,而不能由西方的医疗体系来规范,更不用说成为它们的附庸了。

16.草案第36条建议完全删除这一条。对所谓“专门组织”的评价是腐败的寻租。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实现公众参与的公开、公平评价成为可能。

17.草案第38至42条都是对行为的惩罚,只有第43条提到了不良后果。有人建议,行动和结果应该齐头并进,以体现动机和效果的统一。为了治病救人,一时无法理解或者违反规定是可能的。这些行为之间应该有区别,不要故意违反规定。

关于《中医药法》草案修改的18条建议

其中,第四十一条“以假药论处”,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他们中的一些人把鹿的傲慢说成是马。仅仅因为不完整的程序就必须承担制造假药的恶名,这将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并很容易给空.留下太多的寻租空间建议将其删除。

关于《中医药法》草案修改的18条建议

18.第四十四条鉴于本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存在诸多不一致之处,且本法有明显的改进,建议本条无需具体提及这两部法律。

中医多年的衰落与不适当的法律法规密切相关。每个人都渴望有一部好的法律,能够放松中医,为中医的复兴提供良好的条件和可靠的保障。结果证明它太远了,但现在要完全纠正它真的很难。然而,我们仍然希望不要留下太多的“尾巴”和遗憾。

关于《中医药法》草案修改的18条建议

(作者是北京崔月犁中医药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关于《中医药法》草案修改的18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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